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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優撫安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11-23
  5. [成文日期] 2015-11-23
  6. [發文字號] 朝政發〔2015〕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1-2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建立相關獎勵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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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發〔2015〕13號

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為做好新形勢下的徵兵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援國防和軍隊建設,深入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結合區域實際,我區決定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建立相關獎勵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農業戶籍符合政府安置條件退役士官自謀職業補助金制度

  各地區辦事處(鄉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妥善安置農業戶籍符合政府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官。不需要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安置的農業戶籍退役士官,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區辦事處(鄉政府)武裝部門審核,本人與地區辦事處(鄉政府)簽訂自謀職業協議,由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核準後,參照城鎮退役士官同等服役期限的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由區政府發放自謀職業補助金。

  二、提高退役士官的自謀職業補助標準

  為妥善解決退役士官安置問題,鼓勵符合政府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官自謀職業。符合政府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官自部隊批准退役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自謀職業的,區政府給予相應補助:非殘疾士官退役後自謀職業的,補助標準在同級別自主就業士官自主就業補助金的基礎上增發20%;九至十級殘疾士官退役後自謀職業的,補助標準在同級別自主就業士官自主就業補助金的基礎上增發30%;七至八級殘疾士官退役後自謀職業的,補助標準在同級別自主就業士官自主就業補助金的基礎上增發40%;五至六級殘疾士官退役後自謀職業的,補助標準在同級別自主就業士官自主就業補助金的基礎上增發50%。

  三、建立在校生入伍獎勵駐區高等院校制度

  為鼓勵駐區高等院校積極輸送合格人才參與部隊的現代化建設,為社會培養更全面、更優秀的人才,按照每輸送1名合格人才,區政府給予相應高等院校20000元的獎勵,調動駐區高校徵兵工作積極性。

  四、建立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獎勵制度

  為調動接收單位工作人員安置我區退役士兵的積極性,建立退役士兵安置獎勵機制。建立對企業接收退役士兵獎勵制度,對接收由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分配信”的退役士兵的企業,每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獎勵現金10000元,每接收安置1名傷殘退役士兵,獎勵現金20000元。同時,每年在接收企業中開展“朝陽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進個人”評選工作,對評選為安置工作先進個人的,獎勵現金5000元。

  五、完善退役士兵學歷教育及技能培訓制度

  推行城鄉統一的退役士兵成人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退役士兵參加高等教育學歷學習。自退役之日起5年內,退役士兵在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指定所屬高校,取得國家承認大專、本科學歷的人員,區政府給予學費補助,原則上取得大專學歷的區政府補助每人不超過8000元,本科學歷的區政府補助每人不超過10000元。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有選擇地與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合作,共同負責退役士兵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為我區退役士兵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退役士兵擇業競爭能力,原則上區政府補助每人不超過5000元。對接收單位需要崗前定向培訓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給予崗前培訓,原則上區政府補助每人不超過5000元。學歷教育學費補助及職業技能培訓、崗前培訓補助,原則上每人只能有選擇地享受其中1項。

  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北京衛戍區司令部《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5〕10號)、北京市民政局等六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民安發〔2012〕29號)的相關條款執行。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同時適用於2015年秋冬季退役士兵。《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高退伍軍人安置待遇建立相關獎勵制度的通知》(朝政發〔2011〕6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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