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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11-27
  5. [成文日期] 2015-11-27
  6. [發文字號] 京財經一〔2015〕230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12-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基金管理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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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經一〔2015〕2307號

各有關單位:

  為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規範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基金管理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5年11月27日

北京市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基金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規範政策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15〕30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北京市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補償基金”)是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組成部分,主要用於對補償基金合作機構開展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短期周轉貸款、信用保證保險貸款等所産生的不良貸款本金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三條 補償基金的宗旨是創新政府資金使用方式,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效應,彌補市場失靈或市場資源配置不足,鼓勵商業銀行擴大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規模,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小微企業是指在本市登記註冊,符合國家劃型標準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合作機構是指通過遴選方式與補償基金合作的銀行、保險、擔保等社會投融資機構。

  本細則所稱的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是指合作銀行向小微企業發放的無抵押、無質押、無擔保,或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産權、股權等抵押、質押的信用或準信用貸款。

  本細則所稱的小微企業短期周轉貸款是指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期限在一年期以內,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補充企業正常生産經營所需短期流動資金貸款。

  本細則所稱小微企業信用保證保險貸款是指小微企業以自身信用作為保險標的投保,獲得保險公司為企業還款能力提供保險,並以此獲得的銀行貸款。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的不良貸款,指合作銀行按照人民銀行發佈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確定的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不含貼現)。

  第六條 補償基金的資金從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安排。

  第二章 基金組織架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補償基金的決策、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補償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可通過設立或招標方式確定。

  第八條 聯席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補償基金使用的原則和方式;

  (二)審議批准補償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實施方案;

  (三)審議批准合作機構;

  (四)審議批准補償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

  (五)對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和績效考核;

  (六)審議決定補償基金收益或損失處置方案;

  (七)決定補償基金續期、清算等其他重大業務事項。

  第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聯席會議安排,組織公開徵集、評審、擬定合作機構;

  (二)受理合作機構提交的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備案材料;

  (三)對補償基金的運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監督考核,定期報送補償基金進展情況;

  (四)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聯席會議報告補償基金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對補償基金産生重大影響的資訊;

  (五)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補償基金使用方式

  第十條 補償基金按照總額控制、限率補償、比例負擔的原則進行補償。具體方式包括:

  (一)合作銀行開展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的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業務,産生不良貸款的,該筆貸款的本金損失部分,補償基金承擔50%,合作銀行承擔50%。

  (二)銀行與保險機構開展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不超過12%的信用保證保險貸款業務,産生不良貸款的,銀行和保險機構自行商定各自的風險分擔比例。補償基金分別承擔保險機構和銀行對於該筆貸款本金損失負擔比例的50%。

  (三)補償基金按照“互惠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與社會投融資機構共同建立小微企業風險補償機制,按照實施方案和合作協議約定開展小微企業短期周轉貸款産生不良貸款的,按協議約定給予風險補償。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保險機構年度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保險保證貸款不良率達到2%的,應立即暫停該項業務,進行自查整改,經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再行開展業務;超過3%的,超出部分補償基金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小微企業貸款資金只能用於企業自身正常生産經營性開支,不得用於消費及其他用途。

  第四章 合作機構選擇

  第十三條 通過公開徵集、專家評審方式,擇優選擇小微企業貸款合作銀行、保險機構等投融資機構。

  第十四條 鼓勵合作銀行與保險機構合作,開展小微企業保證保險貸款,建立市場化的風險分擔機制。要求如下:

  (一)銀行與保險機構應按照互惠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簽訂合作協議,加強貸款企業資信調查、風險管控、追索欠款等方面協作,優化審批流程,提高放款效率。合作協議應報聯席會議 備案;

  (二)銀行和保險機構原則上不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不收取除保險費和利息以外任何額外形式的其他費用,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不超過12%;

  (三)銀行和保險機構自行商定各自的風險分擔比例。分擔比例應在合作協議、保險合同中予以明確,並報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鼓勵合作銀行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天使期、早中期中小企業給予創業貸款支援。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與保險機構應具備較強的資本實力、良好的信譽、完善的內控制度和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合作機構的選擇流程:

  (一)公開徵集。確定補償基金工作方案,基金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徵集補償基金合作機構;

  (二)機構申報。擬合作機構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合作方案;

  (三)專家評審。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合作方案進行評審,提出推薦意見;

  (四)決策公示。聯席會議根據評審意見,審核同意擬合作機構名單後,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發現問題並已核實的申報機構,補償基金不予合作。

  第十八條 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支援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和本市産業政策及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具備成長潛力的小微企業;

  (二)在本市內登記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三)企業其法定代表人近兩年無違法、違規、銀行貸款逾期、銀行欠息未還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企業具備與貸款規模相匹配的經營及還貸能力。

  第五章 申請程式

  第十九條 項目備案:合作銀行需定期向基金管理機構報送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進展情況,進行項目備案。

  第二十條 補償申請:合作機構每半年度可向基金管理機構申請不良貸款補償。合作機構申請補償基金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風險補償申請書;

  (二)貸款合同、相關合同資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不良貸款證明資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四)基金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審核風險補償申請資料後,報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經審核無誤報聯席會議審批後撥付。

  第二十二條 項目追償:基金管理機構應積極督促合作機構依據相關合同和法律規定的追償手段追回不良貸款。合作機構依據相關合同和法律規定的追償手續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償款或者不良貸款的,應當按照補償基金承擔的比例,返還到補償基金專戶。

  第六章 基金監督考核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對補償基金進行日常運營和管理,對補償基金進行獨立核算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定向使用。

  第二十四條 補償基金依託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對備案項目納入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管理,並進行長期信用跟蹤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 補償基金閒置資金可用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保證本金安全的方式。在保證補償支付能力和資金安全前提下,補償基金可與債權基金調劑使用。補償基金運營收益納入補償基金專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補償基金管理機構按季度、年度向聯席會議報送補償基金運營情況,聯席會議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補償基金運營管理及合作銀行開展的小微企業貸款業務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未來是否與合作機構繼續合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補償基金管理機構在運營管理中如發現重大問題,需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彙報,經聯席會議批准後,及時調整、完善工作組織與相關政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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