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發〔2015〕40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資國企監管工作的意見》已經2015年11月20日第27次區委常委會議和2015年9月25日第24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國資國企監管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國資監管制度,規範企業內部管理,有效解決當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根據國家、本市關於加強國資國企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部署,按照“把握三個階段性特徵、推動四個轉型升級”的工作總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國資監管體系,提高國資監管效能
1.健全國資監管制度體系。在原有國資監管制度基礎上,認真謀劃“十三五”發展規劃,完善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等辦法,制定外派監事會管理辦法、重大投資追蹤管理辦法等新的規範性文件,不斷健全國資監管制度體系。區國資委每年要組織系統企業召開工作務虛會和經濟工作彙報會,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全面貫徹落實好“十三五”發展規劃。
2.突出國資監管重點。以出資關係為基礎行權履職,優化監管職能,制定出資人履職清單。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重點管好國有資本佈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力爭到2020年系統企業資産總額達到2000億元,區屬國有資本證券化率達到60%以上。通過依法制定或參與制定公司章程,進一步明確區國資委與企業間的權責邊界,維護出資人權益。
3.加強國資監管隊伍建設。根據國資監管工作實際需要,健全完善區國資委內部職能配置,加強審計、董監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等工作,選拔財務、金融、證券、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才充實國資監管隊伍,並積極探索外聘專業機構、政府僱員等多種途徑充實監管力量,提升監管水準。
二、嚴格履行制度程式,規範企業依法運營
4.夯實企業內部管理。企業要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認真研究制定“十三五”發展戰略,健全完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辦公會等議事規則,健全完善財務、審計、薪酬、招投標、物資採購、印章使用等內部管理規範,並嚴格抓好制度落實。企業內部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作為區國資委基礎管理檢查重點,與企業領導人員年度業績考核掛鉤。
5.嚴格履行重大事項報審程式。企業應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順義區企業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順義區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順義區國資委監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在資産處置、産權管理、重大投資、合同管理等方面嚴格履行報告、審批程式。對存在違反程式、擅自決策等違規行為的,區國資委要及時報請區委、區政府對企業負責人停職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6.加強長期投資、重大支出管理。明確國有資本投向,加強企業長期投資管理,通過建立健全投資事前評估、事中管控、事後跟蹤評審及責任追究運作機制,降低風險確保收益。規範預算支出項目管理,嚴格執行《順義區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建立項目支出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機制,着重加強對預算支出項目的監督管理,對擅自截留、挪用預算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全額收繳違規使用資金,取消資金申請資格。
三、健全企業內控機制,有效防範經營風險
7.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形成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繼續加快監管企業公司制改造步伐,2016年完成全部企業公司制改造工作。加快推進企業重組整合,壓縮企業管理層級,除擬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外,企業法人管理層級原則上控制在三級以內。特殊情況需設立四級企業的,應報區國資委審批,2016年完成三級以下企業清理工作。
8.嚴格企業財務管控。建立財務風險預警機制,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實行資金集中管控,符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條件的集團公司應設立財務公司。將企業貨幣資金狀況納入區國資委統計評價體系,實行企業資金賬戶、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加強對企業銀行賬戶的歸集和管理,監管一級企業銀行賬戶不得超過5個,二級及以下企業銀行賬戶不得超過3個,特殊原因增設銀行賬戶應由區國資委審批。2016年上半年要完成銀行賬戶清理工作。
9.規範企業內部審計。監管一級企業及重要子企業應單獨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內審人員,內審工作接受區國資委、區審計局的指導和監督。按照全區年度內審工作意見,落實企業內審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內部審計,並針對重點子企業、重要崗位、重大事項、重點環節組織開展不少於兩次的專項審計。一級企業對所屬下級企業領導人員和重點崗位負責人應當有計劃的安排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企業年度內審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要向區國資委備案。
10.加強重要崗位監督管理。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監管一級企業財務、資産、審計機構應單獨設立,主管副職職位應分別設置;企業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財務工作;建立財務部門負責人定期輪崗制度,一級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滿5年、二級及以下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滿3年輪崗一次。企業要依法依規,盡職盡責加強對下屬企業的管理和監督。
四、強化企業外部監督,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11.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按照統一選聘、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在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全覆蓋基礎上,針對財務管理、物資採購、重大投資、對外合作等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延伸審計,年度覆蓋率不低於30%。同時,抽取一定比例的二級及以下企業進行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如發現重大問題或違法違紀線索,移交有關部門查處。
12.強化監事會監督職能。建立監事會主席統一委派制度,監事會主席由區國資委選任、委派、管理,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以財務監管為核心,加大對企業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重大經營管理行為的監督,每年向區國資委報告不少於2次,日常監督發現問題隨時報告。監事會主席每年向區國資委作履職情況報告。
13.運用科技資訊手段加強日常監管。加快推進國資監管綜合資訊平臺建設,創建完整統一的資訊數據平臺,全面、動態、即時監控企業資産運作、資産處置、改革改制、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資訊,形成規範、量化、可追溯的綜合評價系統,有效堵塞監管漏洞。
14.規範中介機構選聘行為。企業應從各級國資委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聘審計、評估中介機構。改制、上市、重大資産處置等對企業經營産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區國資委認為的其他重大事項可由區國資委直接聘請中介機構。受聘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執業準則,弄虛作假或提供顯失公允報告的,一經查實,解除聘用關係,並禁止其在監管企業範圍內從事審計、評估等相關中介服務,情節嚴重的,區國資委應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五、運用綜合激勵約束手段,促進經營者規範履職
15.規範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推進以市場化為導向的選人用人和管理機制,探索通過中介機構選聘高管的方式,提高企業領導層專業化、職業化水準。董事長、總經理應分設,監事會主席、總會計師實行交流任職。
16.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資訊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約束機制。嚴格規範企業領導人員的職務待遇、職務消費、業務消費。企業要建立健全內部薪酬管理制度,探索全員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模式,完善職工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
17.以責任書形式督促經營者盡職履責。積極推行企業領導人員契約化管理,任前簽訂履職責任書,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由區國資委嚴格進行任期管理和目標考核,構建科學的選聘、考核、獎懲和退出機制。考核評價以本意見的執行情況、企業經營業績、管理效能等為主要內容,由區國資委建立績效檔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續任、薪酬激勵的重要依據。
六、健全協調保障機制,推動國資國企發展
18.構建推動國資國企發展的協調配合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在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職能作用,為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協同聯動、密切配合,把支援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工作職能,精心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及時協調解決國資國企改革中的相關問題,推動國資國企工作創新發展。
本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