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5〕53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門頭溝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
門頭溝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臨時救助制度,充分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作用,以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着力解決民生問題,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根據北京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政發〔2015〕2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救助範圍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對本區戶籍人口或持有本區居住證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經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具體包括以下七類:
1.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臨時出現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救助幫困措施後,個人自付醫療費仍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全日制學生(不含九年義務制教育以及成人教育)。
3.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致殘或者死亡,肇事者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困難,且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可以申請一次性經濟補助:
(1)受害人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來源,因交通事故致殘或死亡的;
(2)肇事者無力賠償受害人,受害人及其具有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且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
(3)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符合城鄉低保標準和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
4.因火災、風災等不可抗拒性因素導致房屋嚴重受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5.刑滿釋放人員(不含假釋期)因無法得到家庭支援,無工作,無收入來源,暫時生活困難的。
6.流動到我區的少數民族人員因突發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7.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因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酌情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等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救助方式
臨時救助包括發放臨時救助金、提供救助服務、提供轉介服務三種形式。在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申請臨時救助金,需為本區戶籍人口或持有本區居住證,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提出申請。臨時救助金採用由原申請渠道形式一次性發放。
(二)提供救助服務。根據臨時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實物及提供臨時住所等救助服務方式予以救助。
1.區慈善協會、區捐贈中心為救助對象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實物,按照本區現行相關規定程式辦理。
2.區救助站可為入住或轉辦的臨時救助對象提供7天以內的臨時住所、心理干預等救助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對突發急病的臨時救助對象提供急病醫療等服務。
3.符合生活無着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照本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制度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務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經民政部門認定,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1.對符合本區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程式辦理相關認定手續。
2.對需要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轉介給相關組織。
3.對於本區戶籍實際處於無人監護狀態的精神疾病患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立由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承擔後續救助和管控工作。
三、臨時救助的申請及受理
(一)申請。申請臨時救助金,需為本區戶籍人口或持有本區居住證,並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提出申請。由戶主或個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填寫《北京市門頭溝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戶口簿(查看原件收取複印件)。
2.身份證(查看原件收取複印件)。
3.收入證明(加蓋單位或村(居)民委會公章)。
4.申請書(申請人基本資訊、申請理由、救助金額並由申請人簽字、落款年月日)。
5.急重病患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員需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原件、費用發票原件、費用清單原件、病歷資料複印件等醫療費用證明。無法提交原件的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提交書面説明,以上材料均需加蓋醫療機構印章。
6.申請教育救助的全日制學生(不含九年義務制教育以及成人教育)提供錄取通知書(查看原件收取複印件)、學費繳費證明(查看原件收取複印件)、在校學生證明(學籍證明)。
7.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申請一次性臨時救助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證明(查看原件收取複印件);
(2)受害人的入院證明,搶救費用發票、費用清單、診斷證明、病歷資料(均查看原件收取複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蓋醫療機構印章);
(3)具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傷殘鑒定結論(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4)受害人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受害人為其家庭唯一生活來源,且交通事故導致家庭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生活的證明(加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
(5)受害人本人或其近親屬銀行賬戶資訊(查看原件收取複印件);
(6)區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8.房屋損毀受害人需提供現場照片(不少於三張)、由消防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災情報告(加蓋出現場鑒定機構公章)。
9.刑滿釋放人員(不含假釋期)由公安部門出具的釋放證明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均查驗原件收取複印件)。
10.非本區戶籍的少數民族在我區遇突發情況,導致暫時生活困難的需經區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給予認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方可給予救助。
11.區民政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所屬單位應當為其出具真實準確的收入證明。
未成立社區居委會的居民小區,申請人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受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了解、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做到早發現、早求助、早干預。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區民政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四、臨時救助的審批程式
(一)一般程式
1.臨時救助金審核審批。鎮人民政府(社會事務管理科)、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具體工作人員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及時通過入戶調查、社區訪問等方式,對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情況進行調查,同時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材料不全或有誤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並要求補齊,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辦理。村(居)民委員會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一次公示,為期7天,公示期滿後由經辦人提出初審意見並簽字報鎮社會事務管理科(街道民政科)科長審核無誤後,對符合條件的,科長在《北京市門頭溝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簽字並加蓋鎮社會事務管理科(街道民政科)公章,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區民政局對各街鎮申報的臨時救助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核準,並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審批決定。對屬於本區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請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程式。經辦人員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審批條件的由區民政局救災救濟科科長組織相關人員對救助金額進行商議。救助金額確定後,由經辦人員在《北京市門頭溝區臨時申請審批表》上簽字,同時報科長簽署意見並加蓋救災救濟科公章,由經辦人員進行分類統計並製作《各街鎮臨時救助撥款表》、《臨時救助情況審核審批名冊》、《臨時救助快報》及《城鄉低收入家庭給予臨時救助的請示》。
對批准享受臨時救助待遇的家庭,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進行第二次公示,無異議後,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以貨幣或實物形式發放。
申請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2.救助服務、轉介服務審核審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結合申請對象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對其遭遇困難進行調查。經審核,對申請對象困難狀況提出相應救助方式並即時實施。必要時,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1)可由區慈善協會、區捐贈中心為救助對象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實物的,按照本區現行相關規定程式辦理。
(2)可由區救助站提供救助服務的,按照本區現行救助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3)符合轉介服務條件的,經初步審核,可納入本區基本生活救助、專項救助制度保障範圍的,轉入相應制度審核審批流程;需要納入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幫扶的,及時轉入慈善救助渠道。其他情形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緊急程式。對於緊急情況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後,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五、臨時救助的標準
針對臨時救助對象所遇到的困難,按照困難程度實行分級、分類救助,救助標準為: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個人因患疾病經其他各種救助幫困措施後,生活仍然困難的,可申請一次性臨時救助。救助標準:個人自付費用以2000元為起付線,按照其自付醫療費用的20%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額度不超過3萬元。
(二)除低保、低收入家庭或個人以外,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臨時出現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救助幫困措施後,仍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或個人:
1.因急重病自付費用在5000-20000元,救助標準為:
(1)家庭或個人自付醫療費在5000-10000元(不含)按照家庭成員每人1個月的低保標準之和給予救助;
(2)家庭或個人自付醫療費在10000-15000元(不含)按照家庭成員每人2個月的低保標準之和給予救助;
(3)家庭或個人自付醫療費在15000-20000元(不含)按照家庭成員每人3個月的低保標準之和給予救助。
2.因患急重病在自然年度內,自付費用在20000元以上,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經其他各種救助幫困措施後,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仍然在2萬以上的,可申請一次性臨時救助。救助標準為:個人自付費用(醫保範圍內)以20000元為起付線,按照其自負醫療費用的20%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額度不超過3萬元。
(三)因火災導致房屋嚴重受損,造成基本生活困難。依據消防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災情報告內容確定申請人受損情況,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即住房倒塌、糧食、衣物等財産損失及持續狀況,分四類實行救助:
1.房屋部分受損,主體結構完好,暫時影響家庭吃、穿、住基本生活的,給予一次性2000元救助;
2.房屋相對受損嚴重,部分墻面倒塌,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近期無法解決吃、穿、住基本生活的,給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
3.房屋主體受損嚴重及倒塌,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無法解決吃、穿、住基本生活的,給予一次性10000元救助;
4.房屋倒塌嚴重變成廢墟,財産蕩然無存的,給予一次性20000元救助。
(四)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致殘或者死亡,肇事者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的,救助標準為:
1.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交通事故。憑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交通事故證明(查看原件收取複印件),認定對方全責的,給予一次性2000元救助;
2.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困難,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標準為2000至20000元。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救助費用數額。救助費用數額為受害人傷殘等級賠償百分比乘以20000元且最高不超過20000元。傷殘等級賠償百分比的確定從第十級(10%)到第一級(100%),每級相差10%,逐級遞增;
3.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家庭特別困難的,參照受害人應承擔扶養責任的家庭成員人數確定補助金額,每名被扶養人補助2000元,最高不超過10000元。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義務人的,僅補助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
(五)刑滿釋放人員(不含假釋期),因無法得到家庭支援,無工作,無收入來源,暫時生活困難的,為其發放1000元臨時救助金。
(六)流動到我區的少數民族人員遇突發意外事件,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由慈善協會、救助站協助救助。
(七)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因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困難,根據救助對象困難程度及持續狀況,分別按照個人或家庭全部成員每人1個月、2個月、3個月的當年本市低保標準,酌情給予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六、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本區臨時救助資金,通過政府投入和社會資助等方式籌集:
(一)區財政按照上年底本區低保對象、低收入對象人數之和乘以城市低保年標準再乘以5%。具體公式為:
區臨時救助金=(低保對象人數+低收入對象人數)×城市低保標準×12×5%,納入社會救助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二)從中央臨時救助補助資金和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臨時救助項目。
(三)本區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制度資金提供援助,並開展面向低收入人員多形式的臨時救助活動。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受民政部門委託,可吸收社會捐助資金,承擔臨時救助有關工作。
七、臨時救助的其他事項
(一)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的,無正當理由不予救助。申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二)救助對象不能如實提供家庭收入狀況及財産損失等情況,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臨時救助待遇的,一經發現,要追回臨時救助款,取消一年內再次申請臨時救助資格。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經辦機構要做好救助資訊平臺的錄入工作,錄入數據要準確無誤,及時有效。
(四)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嚴格規範資金的使用和監督,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扣押、挪用。
(五)從事臨時救助管理和審批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要進行責任追究。
八、本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