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安監發[2015]92號
針對近期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及全市安全生産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為深刻汲取天津“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相對集中領域(包括工業企業、醫療機構、教育系統、科研院所、體育健身和水處理等)相關單位的安全管理,切實落實各相關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現就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危險化學品指所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部門公告2015年第5號)的化學品。
二、各單位所使用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不明確的,要按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鑒定分類。確定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要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加強安全管理。
三、各單位要全面、準確掌握本單位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和使用場所,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管理臺帳,繪製危險化學品風險和消防力量分佈圖,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做到底數清晰,責任到位。
四、各單位要按照《關於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編制和管理指南>的通知》(京安監辦發[2015]64號)要求,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拴挂或噴印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籤。不得採購和使用無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向無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資質的單位採購危險化學品。
五、各單位要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醫用氣體工程技術規範》(GB50751)、《科學實驗室建築設計規範》(JGJ91)、《危險化學品倉庫建設及儲存安全規範》(DB11/755)和《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範》(DB11/T1191)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確保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場所安全:
(一)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門的倉庫和場地,安排專人負責管理。要根據危險化學品不同類別、性質、危險程度、滅火方法等分區分類儲存,禁忌物品嚴禁混存,嚴禁超量儲存。
(二)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辦公區和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保持安全距離。要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安全防火間距。
(三)要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四)要在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且周邊道路和設施符合消防要求。
六、涉及劇毒化學品的單位要按照《劇毒化學品、放射源存放場所治安防範要求》(GA1002)設置儲存場所,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七、各相關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工作。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範》(AQ3035)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範》(AQ3036)的有關要求,完善現場監控、自動化控制和緊急切斷裝置,保障安全管理。
八、各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採購、儲存、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員工相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和防範措施的培訓,切實強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九、涉及重點危險化工工藝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按照《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關於公佈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和《關於公佈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關於公佈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及《關於加強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京安監發[2013]62號)的要求,對相關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進行評估論證,完善安全設備設施和監控手段,強化安全管理。
十、不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參照北京市安全監管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北京市危險化學品裝置設施處置安全管理規定》(京安監發[2012]4號)的有關要求,及時妥善處置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嚴禁隨意丟棄。
特此通告。
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