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知局〔2015〕21號
各區縣智慧財産權局、發展改革委、科委、財政局、商務委、地稅分局、工商分局、文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和《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發展規劃(2014-2020年)》的工作要求,促進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快速發展,為北京建設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撐,市智慧財産權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商務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版權局聯合製定了《加快發展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版權局
2015年2月5日
加快發展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和《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發展規劃(2014-2020年)》,加快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的發展,服務北京科技創新中心和文化中心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在提升專利、商標代理品質的基礎上,大力鼓勵非代理類新興服務業態發展,支援服務機構為京津冀一體化建設服務。積極支援國家智慧財産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區和國家技術轉移集聚區建設,鼓勵服務機構在集聚區內協同發展,開展引進國際高端智慧財産權服務人才開放性試點工作。建設中關村智慧財産權要素一條街,支援入駐集聚區的高端服務機構享受房屋補貼、參與高端人才培養等扶持政策。
二、搭建智慧財産權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全國智慧財産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支援服務機構通過平臺為智慧財産權運營提供價值評估、交易經紀、諮詢等智慧財産權服務。加快北京市智慧財産權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建設,向社會公眾提供基礎資訊服務,並探索提供商用化資訊服務。建設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平臺,展示行業形象,發佈行業發展動態,建立首都智慧財産權服務業統計網路調查機制。
三、支援服務機構享受相關稅收政策。智慧財産權服務合同不繳納印花稅;合理確定合夥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稅所得率;查賬徵收的合夥型服務機構職業責任保險在繳納合夥人個人所得稅之前扣除;公司制服務機構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扣除。支援服務機構參與軟體企業認定、軟體産品登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應稅收政策。
四、培育品牌服務機構和高端人才。在智慧財産權各服務領域培育一批品牌服務機構,遴選智慧財産權服務業領軍人才。開展智慧財産權服務從業人員執業教育和培訓,探索開展智慧財産權境外培訓,與高校聯合設立智慧財産權國際化人才培訓基地,培育國際化、複合型的智慧財産權高端服務人才。依託智慧財産權服務領軍人才組建師資隊伍,通過在高校建立智慧財産權學院、開設專利代理和資訊檢索利用類實務課程、與服務機構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基地等方式培養智慧財産權實務人才,建立高校畢業生到服務機構就業綠色通道。
五、鼓勵為智慧財産權創造提供優質服務。引導服務機構與大學、科研機構對接,挖掘、撰寫具有更高市場價值的專利。鼓勵服務機構幫助北京市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園區企業提高專利品質和價值。鼓勵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援服務機構為創新主體的智慧財産權創造提供優質服務。支援行業協會開展專利、商標代理執業培訓,提高代理行業服務能力。
六、鼓勵為智慧財産權運用提供優質服務。支援服務機構開展智慧財産權評估、價值分析和交易經紀等業務,為企業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專利保險、智慧財産權小額信用貸款、轉讓和許可等轉化運用活動提供服務。以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形式,為智慧財産權運營活動提供政策性支援。支援服務機構積極參與重大産業規劃、政府重大科技經濟活動等智慧財産權分析評議活動。支援服務機構通過提供資訊深度加工服務,為戰略性新興産業的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七、鼓勵為智慧財産權保護提供優質服務。鼓勵服務機構幫助企業及行業開展智慧財産權預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援服務機構參與智慧財産權海外預警和涉外智慧財産權維權援助工作,鼓勵服務機構為企業開展海外智慧財産權運營活動提供服務。引導服務機構參與展會智慧財産權保護服務工作。為服務機構開展涉外法律服務進行指導和培訓,提升智慧財産權法律服務水準。
八、加強行業自治自律。支援成立智慧財産權服務業行業協會,完善各類智慧財産權行業協會組織體系,推動中關村智慧財産權服務業聯盟建設,加強行業的自治自律管理。指導行業協會對智慧財産權代理、法律、資訊、商用化、諮詢和培訓等服務領域開展評優表彰工作。支援行業協會推薦優秀的專利、商標代理人參與智慧財産權訴訟服務。指導行業協會建立和推行智慧財産權服務行業標準,提升行業服務品質和規範化水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