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高[2015]9號
各有關高等學校:
《北京高校學生訪學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市教委第1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本辦法自2015年8月16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2015年7月16日
北京高校學生訪學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高等教育綜合改革,培養更多北京亟需的高水準人才,2014年起北京市組織開展學生訪學工作。為加強對項目及項目資金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北京市支援中央共建有關政策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以及“北京高等學校高水準人才交叉培養計劃”實施要求,制定《北京高校學生訪學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訪學項目”)。
訪學項目主要目的是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戰略部署,通過推動北京市屬高校學生到國內外知名院校交流訪問學習,培養北京亟需的高水準人才,促進北京高校專業結構調整與教育綜合改革,促進市屬高校與中央院校、海(境)外高校建立合作機制,促進市屬高校教學團隊建設,使北京高等教育人才培養更加緊密契合北京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第二條 訪學項目是指北京市屬高校選派學生到中央在京高校或海(境)外知名院校訪學的項目,即從市屬高校中遴選出若干具有一定專業基礎、綜合素質全面的優秀本科學生,輸送到在京中央高校或海(境)外知名院校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緊密契合的優勢專業,開展長短期訪學活動。訪學項目包括“雙培計劃”和“外培計劃”兩類。雙培計劃是指從項目參與高校招生過程中或在校本科生中遴選優秀學生,到在京中央高校學習;外培計劃是指從項目參與高校招生過程中或在校本科生中遴選優秀學生,派到海(境)外高校學習專業課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地區普通高等學校。其中,雙培計劃主要面向北京地區普通高校,外培計劃主要面向北京市屬高校。
第二章 項目組織管理
第四條 訪學項目堅持以下原則:
(一)學校主導原則。人才培養的具體實施以項目參與高校為主,充分調動人才培養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尊重教育規律和辦學自主權,鼓勵學校探索多種模式培養高水準人才。
(二)政府監管原則。加強政府相關部門管理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採取事前評估與事中、事後評估與監管相結合的方式,通過定期組織專家學者對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績效進行檢查、驗收和評價,督促高校強化項目管理和實施,提高人才培養品質。
(三)創新機制原則。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項目參與高校通過實踐探索、互相交流,不斷完善學生選拔機制,改進訪學學生培養模式和動態管理方式,建立有效的聯合培養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教委聯合相關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實施規劃、經費補貼方案、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負責項目全過程績效管理,並對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決策。
第六條 項目參與學校負責對項目進行具體規劃、實施、管理和檢查,並按照要求組織項目的申報、管理與驗收,科學合理使用項目資金。項目參與學校應責成相關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雙培計劃和外培計劃的實施。
第七條 訪學學生應與派出學校簽訂協議並按照派出學校的安排辦理訪學相關手續。訪學學生需遵守國家法律和雙方學校紀律,加強專業學習,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任務。
第三章 項目實施方案
第八條 在市教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的規劃和協調下,項目參與學校提出項目具體方案,經報市教委備案後實施。
第九條 項目參與市屬高校應與中央高校協商或根據海(境)外高校的條件,制定遴選訪學學生的具體辦法和選拔標準。
項目參與市屬高校招生過程中遴選訪學學生,需在招生簡章中明確訪學學生需要達到的外語水準等條件,並明確不符合接收院校條件的需轉入派出市屬高校相關專業繼續學習。
項目參與市屬高校從在校本科生中遴選訪學學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遴選訪學學生的具體辦法和選拔標準。選拔過程中,須設立公示環節,公示應在學校校園網主頁信息公開欄公佈不少於5個工作日。
外培計劃派出市屬高校與接收方聯合,每年雙方共同對訪學學生在海(境)外學習情況進行評估。訪學學生完成海(境)外學習任務後,需提交學習報告和海(境)外高校接收院係的評語。市屬高校須對其進行綜合評價,並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條 訪學項目參與學生實行動態管理,項目參與市屬高校應與中央高校聯合,共同建立相關數據庫跟蹤學生成長和發展過程。
雙培計劃項目參與中央高校應與派出市屬高校共同組建聯合教學團隊,為參加訪學學生制定相應培養方案和管理辦法,並按雙方協議負責組織實施培養工作;培養過程中需為訪學學生開設高品質的課程,配備高水準的任課教師,提供優質的學習資源;培養階段結束後應對參加訪學的學生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參與雙方高校應簽訂共同培養學生協議,協議應明確雙方在培養訪學學生過程中的權利和責任,訪學學生畢業證、學位證授予、學分互認與核算、成績核算、獎學金、學生違紀、危機事件處理等事宜。其中,雙培計劃簽訂協議還應明確黨團組織管理、醫療、生活物價補貼發放、獎學金評定、助學金、助學貸款等具體事宜。雙培計劃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向學籍所在市屬高校交納,訪學期間的生活物價補貼仍由學籍所在市屬高校發放。外培計劃學生不再重復享受其他公派出國獎學金及海(境)外訪學期間的助學金和生活物價補貼。
第十二條 訪學項目參與學生應與派出學校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訪學學生的畢業證、學位證授予、學分互認與核算、成績核算、獎學金、學生違紀、危機事件處理等事宜。其中,參加外培計劃的訪學學生與派出學校所簽協議還須明確簽證辦理、擔保、違約責任等事宜並在公證處公證。出國留學相關手續參照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訪學項目經費主要來源於市財政撥款,鼓勵多渠道資助。
第十四條 訪學項目經費實行按年度申請,根據招生計劃和補貼標準納入預算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訪學項目按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財經法規和開支標準執行,項目參與學校要對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應制定項目經費使用方案及管理辦法,報市教委備案,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 雙培計劃項目補助額度:按生均10萬元/年的標準補貼給接收訪學學生的中央高校。訪學時間不足一年時,根據訪學的時間長短及學習內容,按照相應標準確定補貼額度,其中:正常教學學期,按照1萬元/月的標準;寒暑期由於開展實習實踐活動,消耗品較多,按15萬元/月的標準給予補貼。年度預算中按照具體訪學學生人數相應減少派出高校當年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 雙培計劃項目經費主要用於教師課酬、實習實踐、教學改革、學生管理、學生獎助、後勤保障等學生培養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具體經費開支內容和分配比例由訪學學校結合實際自行制定。項目結束後需報市教委備案。其中:
(一)教師的課酬是指培養學生過程中産生的教師講課、導師指導學生、專家學術報告等課酬相關補貼;
(二)實習實踐費是指培養學生過程中産生的實驗實訓耗材、實習實踐補貼、學生科研訓練與創新實踐補助等費用;
(三)教學改革費是指直接和訪學項目相關的專業、課程、教材資源建設,以及教學管理等方面的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所需費用;
(四)學生管理費是指培養學生過程中産生的學生活動、學生管理所需的班主任、輔導員、教學輔助人員等相關管理部門的補貼等費用;
(五)學生獎助費用是指雙培計劃訪學學生所獲得的除國家級獎助資金以外的其他獎學金、助學金等費用;
(六)後勤保障費是指學生在訪學期間所需的住宿、房屋水電氣暖等費用。
第十八條 雙培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年初按不超過項目經費的80%由市教委通過北京市與中央共建項目撥付接收訪學學生的中央高校,訪學學生報到後按實際訪學學生人數核算後撥付剩餘經費。如因學生提前結束訪學時,撥付經費未使用完,經費可延至下一年度用於接收訪學學生培養工作。
第十九條 外培計劃項目補助額度依據所赴海(境)外高校學費和旅費單獨設置,一般不超過生均30萬元/年,年度預算中按照具體訪學學生人數相應減少派出高校當年經費預算。
第二十條 外培計劃經費採取政府與訪學學生家庭共同承擔的方式。其中政府資金支援範圍:
(一)學費:訪學學生就讀海外高校的學費,根據海外高校收費標準全額資助。
(二)國際旅費:北京與目的地學校之間一次性經濟艙往返機票費用。
(三)海(境)外生活費用:對於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市財政支援訪學學生在海(境)外學習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給予固定額度的資助。具體包括:伙食費、住宿費、註冊費、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費用,具體標準參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調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獎學金資助標準的通知》(財教〔2010〕286號)中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獎學金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一般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為基本標準。本市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本市城鄉低收入家庭學生出具由民政部門核發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非本市戶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出具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機關核發的低保或低收入證明。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市財政局不再支援。
第二十一條 外培計劃經費採取統一撥付給派出市屬高校的方式,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經費視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學生未達到海(境)外高校的訪學條件無法出境學習的,經費由派出市屬高校全額收回由市教委統一退還市財政局;因不可抗力或身體原因(須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或北京市三級以上醫院證明)而無法出境學習的,由學校對已發生的簽證、機票、保險等費用進行核銷,未發生的金額需退回;因其他個人原因無法出境學習的,須向學校全額退還訪學費用,由市教委統一退還市財政局。
(二)學生提前結束訪學的,其經費應由派出市屬高校對已發生的學費、機票等費用進行核銷,未發生的金額收回由市教委統一退還市財政局。
(三)由於非個人原因需要變更學習計劃的,訪學學生應向派出市屬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按新的學習計劃開展活動並獲得資助。未經派出學校書面批准而擅自改變學習計劃的,自動取消訪學資格,並退回全部資助費用,由市教委統一退還市財政局。
(四)訪學學生在派出前和派遣期間因有違反中國和派往國家或地區法律、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由派出學校取消其訪學資格。訪學經費全部追回,由市教委統一退還市財政局。
第五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加強績效管理,採取財政績效考評、市教委部門評價和高校自評相結合的績效考評方式。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將項目完成情況、決算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項目審核和篩選及編制經費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高校要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自覺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高校的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履行監管職責,依法監督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實施等活動。
項目建設情況檢查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隨機檢查,由項目承擔市屬高校和中央高校共同負責。
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一)項目進展情況;(二)資金的使用情況;(三)項目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
檢查結果應報市教委備案,對於在檢查中發現的組織實施不力或擅自調整建設內容的,市教委有權調整或終止項目建設計劃的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教委負責項目的驗收總結工作,可視情況採取現場驗收或聘請專家驗收等方式。
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為項目具體規劃與方案、項目結題驗收總結報告等。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是:(一)建設目標和任務的實現情況;(二)實施效果,取得的成果以及經驗分析,對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三)項目管理情況;(四)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