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3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督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各參建單位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責任,充分發揮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中的組織領導作用,確保重點時期施工現場滿足安全生産條件,本市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恢復施工前自查報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報告制度。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連續暫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一)建設單位應當於建設工程暫停施工前2日內,將停工報告及暫停施工期間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值班表報給負有監管責任的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督機構”)。
停工報告中,應當説明停工日期、連續停工天數、分部分項工程及設備設施是否處於安全部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落實了領導帶班和管理人員值班制度、是否對施工現場進行了全面的隱患排查等。
停工報告應當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暫停施工期間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值班表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工程項目部印章。
(二)建設單位應當於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前,保證本單位所有崗位的管理人員到位,並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所有崗位的管理人員到位,否則不得恢復施工。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確保管理人員的數量滿足恢復施工的實際需要並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並確保安全崗位的所有管理人員到位。
(三)建設單位應當於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前,牽頭組織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五方責任主體對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安全隱患或管理漏洞,應當及時進行整改。自查整改合格,施工現場達到恢復施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産條件,應當填寫《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五方責任主體履責情況自查表》(見附件,含匯總表和附表,以下簡稱《自查表》)。五方責任主體分別填寫《自查表》附表,經項目負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匯總到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自查表》匯總表上加蓋單位公章後,即可恢復施工。
(四)建設單位應當於建設工程恢復施工後2日內,將恢復施工前的自查情況報告給安全監督機構,將一份《自查表》原件報安全監督機構留存。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自查表》進行形式審查,對《自查表》內容完整且簽字蓋章齊全的予以留存。
二、連續放假5天及以上的節假日(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調休)或本市規定的連續放假5天及以上的其他假期期間,因故仍然需要進行施工的建設工程,應當在假期施工前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一)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所有崗位的管理人員到位,並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所有崗位的管理人員到位,否則不得在假期施工。
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確保管理人員的數量滿足假期施工的實際需要並應當符合有關要求,並確保安全崗位的所有管理人員到位。
(二)建設單位應當牽頭組織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五方責任主體對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安全隱患或管理漏洞,應當及時進行整改。自查整改合格,施工現場達到假期施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産條件,應當填寫《自查表》。五方責任主體分別填寫《自查表》附表,經項目負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匯總到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在《自查表》匯總表上加蓋單位公章後,即可在假期施工。
(三)建設單位應當於建設工程假期施工前2日內,將假期施工前的自查情況報告給安全監督機構,將一份《自查表》原件及假期施工期間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值班表報安全監督機構留存。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自查表》進行形式審查,對《自查表》內容完整且簽字蓋章齊全的,應當留存。
假期施工期間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管理人員值班表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工程項目部印章。
三、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五方責任主體應當保證《自查表》的真實有效。施工現場未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或第二條要求進行恢復施工前自查或假期施工前自查,導致生産安全事故發生的,是否具有《自查表》及其是否真實有效將作為事故調查處理中追究相關方責任的重要依據。
四、安全監督機構可以根據建設單位報告的恢復施工前自查情況或假期施工前自查情況實施差別化抽查。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將恢復施工前自查情況或假期施工前自查情況報告給安全監督機構並留存有關資料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或第二條要求落實恢復施工前自查報告制度或假期施工前自查報告制度,並進行重點抽查。
在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抽查時,針對以下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發現施工現場未填寫《自查表》或填寫內容不完整、簽字蓋章不齊全或存在弄虛作假情形,但已經恢復施工或已經在假期施工的,應當責令停工整改,由建設單位牽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或第二條要求組織恢復施工前自查或假期施工前自查。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從嚴處罰。
(二)發現施工現場已填寫《自查表》,但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將恢復施工前自查情況或假期施工前自查情況報告給安全監督機構並留存有關資料的,應當通知建設單位補交。
(三)發現施工現場已填寫《自查表》,且已經恢復施工或已經在假期施工,但施工現場仍然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管理漏洞的,可以依法責令整改,由建設單位牽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或第二條要求重新組織恢復施工前自查或假期施工前自查。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從嚴處罰。
(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依據《北京市房地産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北京市建築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和《北京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及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對企業或相關人員進行記分處理。
五、連續暫停施工少於5天或連續放假少於5天的節假日(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調休)期間因故仍然需要進行施工的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應當嚴格貫徹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産管理的有關要求,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生産管理責任,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施工現場安全。
六、各參建單位應當互相支援配合,落實好本通知的有關要求,執行中遇到問題可向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五方責任主體履責情況自查表》(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