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9-15
  6. [發文字號] 京房公積金髮〔2015〕3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9-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向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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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積金髮[2015]39號

各管理部:

  為貫徹住建部關於健全公積金異地繳存互認機制的工作精神,使住房公積金更好地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服務,建立和完善京津冀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接續、貸款協調機制。現就向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繳存證明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方繳存人在外省市購房、申請貸款,需要出具當地制式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辦理流程

  (一)繳存人提供當地空白制式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二)9個城區管理部(方莊、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中關村、西客站管理部)的繳存人須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處《關於為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流程先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中心開具“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證明”,再持“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證明”及空白制式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到其開戶管理部,由管理部按照“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證明”上的資訊及其繳存情況將制式證明填寫完整,加蓋管理部業務章。

  (三)10個郊區縣管理部(房山、門頭溝、大興、通州、順義、平谷、密雲、昌平、懷柔、延慶管理部)的繳存人向其開戶管理部申請,由管理部將其制式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填寫完整,加蓋管理部業務章。

  二、北京地方繳存人在外省市購房、申請貸款,未出具當地制式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辦理流程

  (一)繳存人未提供制式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管理部列印“個人資訊”中的“基本資訊”或應繳存人要求列印其繳存明細、加蓋管理部業務章,作為其繳存情況的證明。

  (二)“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證明”按照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處《關於為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流程辦理。

  三、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一)管理部在繳存證明上加蓋業務章,視同加蓋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章。

  (二)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中不再填寫管理部聯繫人及聯繫電話。

  (三)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北京中心12329備案專人及預留電話後,可由指定的專人用預留電話通過12329服務熱線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進行資訊核驗。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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