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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7-01
  5. [成文日期] 2015-07-01
  6. [發文字號] 門政辦發〔2015〕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7-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民政局關於門頭溝區公辦養老機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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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政辦發〔2015〕19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門頭溝區公辦養老機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1日

門頭溝區公辦養老機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

  為激發公辦養老機構活力、提升服務效能,實現養老服務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京政發〔2013〕32號)和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辦民營:是政府通過承包、委託、聯合經營等方式,將政府擁有所有權並已投入運營的養老機構的運營權交給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的運營模式。

  公建民營:是政府通過承包、委託、聯合經營等方式,將政府擁有所有權但尚未投入運營的新建養老設施的運營權交由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的運營模式。

  第二條 各鎮正在運營的社會福利中心原則上實施養老機構公辦民營。

  下列養老設施原則上實施養老機構公建民營:

  (一)各級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新建、改擴建或購置的養老設施;

  (二)各級政府以部分固定資産作為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建設,約定期限後所有權歸屬政府所有的養老設施;

  (三)新建居民區按規定配建並移交給區民政局或各鎮街的養老設施;

  (四)利用政府其他設施改建的養老設施。

  第三條 區民政局統籌全區公辦養老機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明確工作流程,制定合同範本,建立行業規範,加強行業監管。指導各鎮街做好所屬公辦養老機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工作的組織管理、具體實施和運營監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履行公益職能。實行公辦民營、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應當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在滿足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的基礎上,可利用空余床位面向本市其他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提供服務;注重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平衡,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優質、完善、安全的服務。

  第五條 確保資産安全。養老機構實行公辦民營、公建民營必須做到産權清晰,保持土地、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産性質。運營方不得以國有資産進行抵押、融資、貸款,要強化機構運營和國有資産規範管理,加強設施設備維護,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不流失。

  第六條 加強政策引導。制定養老機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配套扶持政策措施,立足吸引先進管理理念、專業服務團隊和優質服務資本,科學設置公辦民營、公建民營的條件和方式以及運營籌備期,調動運營方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七條 健全監管體系。建立健全養老機構服務、管理和運營監管體系,依法規範養老機構運營行為。發揮行業組織作用,落實行業自律和行業監管,創建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養老機構實行公辦民營、公建民營按照所有權性質分級組織實施。區屬養老機構由區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鎮街所屬養老機構在區民政局指導下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區屬養老機構實行公辦民營、公建民營採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擇具有一定資質的企業、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鎮街所屬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運營方,經區委、區政府同意也可以採取品牌機構連鎖運營的方式,直接協議委託,選擇具有廣泛影響力和品牌效應的養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

第四章 社會招投標

  第十條 區和鎮街所屬養老機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組織實施。按照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區屬養老機構由區民政局負責、鎮街所屬養老機構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報區採購辦審核、委託區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招標和評標。

  第十一條 區屬養老機構由區民政局負責、鎮街所屬養老機構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擬制招標文件,徵求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意見,報區民政局審核後,向社會發佈招標公告。其中,鎮街所屬養老機構需將招標文件報送區民政局審核,區屬養老機構招標文件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核。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方案。重點介紹項目情況,明確運營管理條件與要求、投標人資格、合作期限、風險保障金和機構管理髮展資金繳納額度及方式等。

  (二)投標須知。內容包括所有權方和招標代理機構情況、投標人資格要求、招標文件獲取途徑、報名與答疑安排、投標文件格式、投標文件送達、投標保障金及履約金、開標會組織、投標文件管理、合同簽訂等相關事項。

  (三)投標人資格評審標準。根據設定條件量化標準,逐項評分。

  (四)投標文件。包括投標人申請函、投標人資質、投標人財務狀況、投標報價、項目運營方案、管理服務團隊情況等。

  (五)合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範圍、雙方投入資産、合作期限、合作方式、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附帶條件、違約罰則、終止合作等內容條款,並附相關資産明細表。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專業養老服務管理經驗、經營業績突出和社會信譽良好;有與承接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服務團隊和註冊資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所屬養老機構公辦民營或公建民營功能定位設定投標人資質條件。

  第十三條 所有權方應當以投資規模、市場規律為依據,以床位數量規模進行測算,充分考慮機構可持續發展、經營規律、運營風險及劃定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床位比例等情況,向運營方收取風險保障金和養老服務發展資金,分別存入區財政局、鎮街財政所設立的專門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其中,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運營方的養老機構,運營方向區政府採購中心繳納風險保障金,向所有權方繳納養老服務發展資金;採取品牌連鎖運營方式確定運營方的,運營方向所有權方繳納風險保障金。

  第十四條 風險保障金主要以押金形式一次性繳納,不低於國有固定資産投資(包括設施建設安裝費、勘察設計費、大額設備購置費等)的1%;養老服務發展資金不低於國有固定資産投資的2%按年繳納,由所有權方與運營方通過協議約定,原則上運營初期適當減免或少量收取,發展期逐步遞增,穩定期相對固定收取。

  第十五條 風險保障金主要用於運營方造成的設施設備異常損壞的賠償,運營方異常退出的風險化解、投保商業保險(財産險、機構綜合責任險、老年人意外傷害險)等。合同期限內,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所有權方履行相應財務報批手續後,有權從風險保障金中扣除相應數額;合同期滿後,未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將予以全額退還。養老服務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改進本養老機構管理服務能力、設施設備大修以及全區養老機構的建設統籌。

第五章 鼓勵品牌連鎖運營

  第十六條 品牌機構連鎖運營是指為促進本地區養老服務業規模化、連鎖化發展和品牌扶持培育,以民辦非企業法人形式承接公建養老機構開展運營活動的公辦民營或公建民營模式。

  第十七條 採取品牌機構連鎖運營方式實施公辦民營或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運營方應當在本市或國內養老服務行業具備較高的社會影響力和廣泛的品牌知名度,機構運營效益明顯,標準化服務體系完備,具有成熟的技術輸出團隊和相應的註冊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所有權方與運營方應達成合作意向。運營方提供公辦民營或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規劃發展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機構章程、運營方案、管理制度、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管理服務團隊組成、經費投入使用計劃,以及服務保障和接受監管承諾等,經所有權方組織的專家論證會審核通過後,報區委、區政府有關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品牌機構連鎖運營實施方案經區委、區政府審議通過後,鎮街所屬養老機構在區民政局監督指導下組織實施,區屬養老機構在市民政局監督指導下組織實施。合作對象的選擇、合同條款的議定,必須在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監察局等相關部門監督指導下實施。

第六章 機構責權

  第二十條 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區屬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還應承擔全區養老機構示範引領、功能試驗、專業培訓、品牌推廣等職能。區屬和鎮街所屬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還承擔社區老年人日間託管、老年人教育培訓的職責,要積極開發社區和居家養老服務項目,面向居家養老、社區養老開展多樣化服務,輻射帶動社區和居家養老作用。

  第二十一條 區屬和鎮街所屬養老機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須預留不低於總床位數的25%,用於接收有入住需求的政府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其他床位應優先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齡的社會老年人。

  第二十二條 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接收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的基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按照保障對象分類收費原則,由養老機構所有權方與運營方協議確定,報送上級民政部門備案審查和確認後實施,接收的其他社會老每人平均實行市場價格。其中,接收政府供養保障對象,按照政府基本供養標準收費;接收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參照養老機構運營成本收費;接收優待服務保障對象綜合參考養老機構運營成本和市場價格,由養老機構所有權方同運營方協議定價;接收其他非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的老年人,按照市場價格收費,報區民政局、區發改委備案後實施。區屬養老機構報送市民政部門備案審查和確認後實施。

  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聯合加強對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收費監管,嚴格規範以押金形式出現的收費行為,禁止運營方使用押金從事任何風險性投資。

  第二十三條 公辦養老機構房屋、土地以及政府投資設施設備所有權始終歸各級政府所有。運營方在合同約定的年限內,擁有公辦養老機構房屋、土地以及政府投資設施設備的使用權,在保持公益性質不變的基礎上,獨立運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自承擔安全管理責任,負責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運營方根據運營服務需求,自行投資購置、配備的相關服務設施設備,要單獨建立固定資産管理臺賬,報所有權方備案。

  公辦養老機構國有固定資産投資的設施設備大型維修,運營方可向所有權方申請養老服務發展資金實施,不足部分可由所有權方申請財政資金補貼。

  合同期滿後的國有資産以及運營方投資更新的設施設備歸所有權方所有。

  第二十四條 公辦養老機構實行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運營方在正式運營前,向區民政局申辦民辦非企業法人資質。實行公辦民營、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不得登記為營利性法人。

  第二十五條 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要嚴格按照非營利性組織財務制度要求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資訊向社會公開,管理規範、收支有據、賬目清楚。運營方要按月向區民政局(鎮街財政所)上報財務收支報表,每半年向董事會、監事會通報一次財務收支情況,每年12月30日前向區民政局(鎮街財政所)上報年度財務收支決算報告和明細表。運營收益主要用於養老機構日常設施設備維護、擴大建設和管理服務能力的改進。

  第二十六條 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享受與社會辦養老機構同等的優惠扶持政策。運營方按規定申請運營補貼、星級評定獎勵補貼、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補貼、水電氣暖價格優惠及相應稅費減免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辦養老機構所有權方與運營方按照權利對等原則簽訂合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合同簽訂後的30日內,將招標情況、相關合同文件報區民政局備案,區民政局再按規定向市民政局報備;區屬養老機構在合同簽訂後的30日內,區民政局將招標情況、相關合同文件報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所有權方要加強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政府投資固定資産管理,單獨建立政府投資固定資産和設施設備管理臺賬,實行專賬管理,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不流失。運營方要建立法人治理機制,成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政府和運營方代表聯合組成,代表政府對運營方的日常運營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所有權方對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服務情況實施動態監督檢查,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對運營財務狀況進行定期審計,保證國有資産安全。其中,區屬養老機構由區民政局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實施,鎮街所屬養老機構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加強對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品質的監督檢查,每半年組織一次養老機構管理服務情況綜合性調查,以及入住老年人滿意度測評。區民政局依託61696156智慧養老資訊平臺、門頭溝區民政資訊網、老齡網以及新媒體,公開公示養老機構基本情況、管理制度、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加強對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的社會監督;開展養老機構星級評定工作,對養老機構人員、設施、服務、管理和誠信等情況進行客觀評價,並對評估結果進行網上公示;建立老年護理培訓基地,採取培訓一批、實訓一批、成熟一批、輸出一批的方式,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從業人員專業化、持證上崗率100%,確保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品質。

  第三十一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監管責任,以及合作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對運營方進行財經、安全等行業監管和權利約束管理,協助運營方爭取、落實市區有關獎勵扶持政策,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質。區民政局制定養老機構服務和安全管理標準,建立健全公辦養老機構准入、退出和監管制度,加強行業綜合監管制度,聯合區消防、工商、安監、質監等部門加強綜合安全監管,確保安全運作。

  對運營期間存在安全穩定、服務管理問題的,由所有權方和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並依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重大安全隱患不按規定及時進行整改,或入住對象滿意率調查連續四次低於80%的,終止運營補貼等政策資助,限期退出。

  第三十二條 風險保障金和養老服務發展資金的使用須執行相應財政管理規定。鎮街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風險保障金的使用,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合同約定先行支出,並及時向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備案,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聯合負責對風險保障金的使用進行抽查;區屬養老機構風險保障金的使用,須報區委、區政府,並接受區審計局專項審計。

  區屬養老服務發展資金的使用,運營方須向區民政局提出建設、改造項目資金使用申請和預算,經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聯合審核批准,區民政局和運營方共同簽字蓋章使用。鎮街所屬養老服務發展資金的使用,運營方須向所有權方提出建設、改造項目資金使用申請和預算,經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聯合審核批准,所有權方和運營方共同簽字蓋章使用。區民政局、區財政局聯合負責對運營方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驗收。

  第三十三條 公辦民營、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所有權方要制定養老機構公辦民營、公建民營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方案以及運營方異常退出時的風險防控應急預案,確保基本養老服務對象集中供養需求,以及突發事件下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妥善處理善後事宜和社會安全穩定。風險發生時要迅速將情況向區民政局、區政府彙報,及時啟動對運營方追責的法律程式,經區政府同意後由區民政局向市民政局彙報。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終止公辦民營、公建民營合同的,運營方應與所有權方進行事前協商。所有權方在辦理變更或終止合同後30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區縣以上民政部門備案。其中,鎮街所屬養老機構報送區民政局備案,區民政局再按規定向市民政局報備;區屬養老機構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備案。

  變更合同的,一方應當提前30日正式向對方提出請求,在雙方協商一致並形成變更合同書前,應履行原有合同規定。

  終止合同的,雙方應在合同終止60日前正式向區民政局提交終止合同情況報告及入住對象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實施。雙方共同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資産清算,妥善做好資産和賬目交接。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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