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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8-10
  5. [成文日期] 2015-08-10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5〕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8-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密雲縣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縣域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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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發〔2015〕3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關於加快縣域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密雲縣關於加快縣域發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精神,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意見》,發揮財政政策的導向作用,特製定本政策。

  第二條 縣政府成立加快縣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企業申報財政支援資金的審核、會審、監督、檢查、審計,定期研究專項支援資金的使用計劃,確定年度計劃安排。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政策執行中的具體問題;收集整理申報主體報送的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審核意見。(見附件)

  第三條  財政支援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

第二章 支援範圍、條件及方式

第一節 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援

  第四條 支援範圍:加快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着力發展未來網路、智慧製造、雲計算、網際網路+、車聯網、機器人、軟體技術和資訊服務等戰略性新興産業。2015年1月1日起,在本縣註冊登記、在中關村密雲園生産經營、獨立核算,通過國家和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小組認定,依法經營、納稅,並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五條 支援的條件及方式:

  (一)被認定為國家級創新型企業的,縣政府可委託縣屬企業一次性投資500-1000萬元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研發,與企業簽訂投資年限,退出時採取市場化方式退出。並在融資、擔保等方面為企業開闢“綠色通道”。

  (二)經認定的國家級研發機構一次性給予企業100萬元支援;經認定的北京市級研發機構一次性給予企業50萬元支援。

  (三)對確定為國家級重大科技項目,並對密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具有帶動作用的,一次性給予企業50萬元支援。

  (四)鼓勵實體企業開展産品創新。對獲得國家重點新産品計劃證書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50萬元支援;對獲得北京市新技術新産品(服務)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企業20萬元支援。

  (五)鼓勵高新技術成果孵化、轉化。高新技術成果能在短期內形成重大産業化項目的,以注入股本金方式入股,作為風險投資給予支援,額度不超過300萬元,2年內不分紅,退出時採取市場化方式退出。租賃廠房的,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根據企業生産情況核定面積,按中關村密雲園標準租金給予三年補貼,第一年給予100%補貼;第二年給予60%補貼;第三年給予40%補貼。

第二節 對總部企業和金融機構發展的支援

  第六條 支援範圍:

  總部企業是指在本縣境內設立的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的具有決策管理、行政管理、資産管理、研發管理、採購管理、銷售管理等綜合職能的大型企業及具有部分總部職能的較大型企業,或行使單一管理職能的總部組織、研發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在本縣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及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等。

  第七條 支援條件:在本縣登記註冊結算,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年度評價為“好”的總部企業和金融機構。

  第八條 支援方式:

  (一)財政資金支援。對在本縣新設立(或新入駐)的總部企業、金融機構,推動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年度評價為“好”的,給予企業180萬元以上的資金支援。

  (二)人才引進政策支援。對符合本市人才引進開發目錄,且具有學士學位、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經單位申請可辦理人才引進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隨調、隨遷條件的,可協助辦理調京手續;幫助企業解決職工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在密入學;縣人才服務機構免費託管進駐本縣的總部企業、金融機構的人才檔案,並提供人才招聘、職稱評定、人才素質測評、人才培訓等服務,辦理接收應屆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相關手續,代辦社會保險等。

第三節 對新入駐實體企業的支援

  第九條 支援範圍:2015年1月1日起,符合北京市産業准入政策,從縣域外新入駐,在本縣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的實體企業(不包括房地産開發、建築施工企業)。

  第十條 支援條件:財政給予企業支援考慮的因素。

  (一)入駐企業對推動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

  (二)入駐企業安排本縣勞動力就業再就業的人數。

  (三)對本縣經濟發展有明顯拉動作用,固定資産投資在10億元以上的重點企業。

  第十一條 支援方式:

  (一)新入駐的實體企業,按年度綜合評價,分檔給予支援。

  根據第十條支援條件按年度對企業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四個檔次:一般、較好、良好、好。評價結果為“一般”的,不予支援;評價結果為“較好”(含)以上的,分檔給予企業支援。

  評價結果為“較好”的,支援企業20至50萬元;

  評價結果為“良好”的,支援企業50至170萬元;

  評價結果為“好”的,支援企業170萬元以上。

  (二)對固定資産投資在10億元以上重點企業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政策支援。

第四節 對原有實體企業的支援

  第十二條 支援範圍:2015年1月1日前,符合北京市産業發展政策,在本縣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的實體企業(不包括房地産開發、建築施工企業)。

  第十三條 支援方式:

  (一)原有實體企業,已簽訂合同協議,享受支援政策未到期的,按原合同協議執行。

  (二)原有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年度評價為“較好”(含)以上的工業實體企業,未簽訂合同協議或者享受支援政策已到期的,按增量部分給予支援。以上年企業對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為基數,增量部分分檔給予企業支援。比上年增長10%(含)以內的,按增量的30%給予企業支援;增長10%以上的,超10%部分,按增量的50%給予企業支援。

第五節 對促進城鄉勞動力就業再就業的支援

  第十四條 上述各類型企業凡優先安排本縣戶籍的城鄉勞動力就業再就業的,均按照《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密雲縣促進城鄉勞動力就業再就業辦法的通知》(密政發〔2014〕27號)有關規定給予支援。

第三章 資金審批及監管

  第十五條  審批程式:

  (一)申請主體按季度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以下申報材料: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繳納稅款的稅票原件、複印件;企業貸款、擔保和固定資産投資相關資料的原件、複印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企業按規定發放職工工資和上繳社會保險證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企業佔用土地、企業經營收入、租賃廠房協議的原件、複印件等。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審核意見報送縣財政局。

  (三)縣財政局復核並報縣政府審批後按下列方式撥付。

  1.支援企業發展資金暫按最低支援比例預撥,第二年待清算後按上年度對推動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貢獻度情況進行結算。

  2.支援企業的促進城鄉勞動力就業再就業和金融貸款擔保、貼息等補助資金審批後及時撥付。

  (四)申請主體收到財政資金後,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資金監管:

  (一)縣財政給予企業支援的資金應用於企業在本縣範圍內的擴大再生産、技術革新和新産品研發等,不得用於非生産性支出。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負責組織項目驗收,檢查項目進展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並將相關情況及時書面報領導小組。

  (三)縣審計局對財政支援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佔財政支援資金違反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依據本政策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等必須約定企業享受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國家、北京市和本縣有關財政支援政策,企業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八條 實行財政體制管理的鄉鎮和街道可參照本政策執行,所需資金由體制財力中解決。

  第十九條 本政策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政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密政發〔2010〕14號)同時廢止,執行過程中遇國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變動,上述政策將相應調整。

  附件:加快縣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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