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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8-01
  5. [成文日期] 2015-07-03
  6. [發文字號] 通政發〔2015〕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7-03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州區規範行政執法工作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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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發〔2015〕2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委、辦、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我區依法行政,經區政府第102次區長辦公會議同意,現將《通州區規範行政執法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通州區規範行政執法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防止和糾正不當行政行為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政執法機關。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實施法律規範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裁決等。

  第四條 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全區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檢查、督促,確保本辦法全面、有效實施。

  第五條 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保障和促進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章 規範執法程式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主體資格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委託,未經授權或者委託的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系統內行政執法主體名錄調整情況,並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或者委託,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積極履行職責,做到行政執法“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機關辦公場所公示行政執法操作指南,明確不同類型行政執法事項的執法科室、許可權和程式,並通過網站向社會公佈。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規範行政執法活動。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遵循法定程式,不斷優化執法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事項;行政執法機關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時,應當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辦事程式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錄。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行政執法依據、過程、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執法證據材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依法製作詢問筆錄、檢查筆錄、勘驗筆錄等法律文書。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應當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注重執法目標實現與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保障之間的平衡,做到執法措施合理、執法手段適當,確保行政執法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影響降到最低。

  第十二條 查處行政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指導為先,防止“以罰代教、以罰代管”;積極採取指導、建議、提醒、勸告等非強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後查處、輕事前預防”。嚴禁採取“釣魚”執法。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執法內容、依據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回避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救濟權等。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要求或者誤導行政相對人放棄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採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方式。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應當採取斷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提高執法效率。對情節較輕或者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應當先教育、告誡、引導,責令立即改正,並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享有聽證權利的,應當主動告知聽證權,並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重大疑難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召開負責人集體討論會,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行政裁量等進行集體討論,並形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數量、危害結果等情節,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糾正有過錯的執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主動依法給予補償或者賠償。

第三章 規範監管制度

  第十九條 落實持證上崗制度。新上崗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在崗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行政執法證件有效期內,定期參加行政執法培訓並考試合格,方可到期換領行政執法證件,繼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嚴禁無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行使行政執法權。

  第二十條 健全培訓制度。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每年組織編制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大綱,部署在崗行政執法人員輪訓工作,安排擬上崗執法人員的基礎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每年組織新錄用人員和持證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輪訓工作;新錄用人員取得執法資格的培訓,每人累計不少於60學時;在崗人員每人每年不少於72學時的輪訓。

  第二十一條 規範行政裁量權適用制度。對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較大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規定和法定條件不夠具體的行政許可規定,應依照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的行政裁量權的規則和標準執行,不得隨意行使行政裁量權。

  第二十二條 落實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製度。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管轄區域、管理事項、執法銜接和配合、執法依據適用等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通州區關於行政執法協調工作的若干規定》(通政發[2008]8號),遵循合理配置行政執法權、提高執法效能的原則進行協調,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缺位等問題。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産生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照《通州區關於<北京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實施細則》(通政發[2008]8號)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規範案卷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規範製作、使用行政執法文書,並在行政執法案件辦結後,及時將相關行政執法文書、證據資料等整理入卷,依照案卷管理的相關規定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推進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制度。對與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生態環境等密切相關的、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需要公眾廣泛知曉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行政執法結果資訊,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公開,並根據具體情況可通過情況通報會、新聞發佈會等形式,及時公佈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案件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嚴格落實收費和罰沒收入的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機關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嚴禁隱匿、私分、銷毀沒收的非法財物。

第四章 規範監督制度

  第二十七條 加強行政機關層級監督。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等途徑,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執法行為。

  (一)建立行政執法情況專項説明制度。依法負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一年內沒有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行為的,應當向區政府説明情況及原因,並提交對執法依據的評估意見。

  (二)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從行政執法案件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式是否合法、法律適用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是否適當等方面,對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案捲進行抽查;發現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指出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作為全區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堅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審查制度。各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等複雜案件,依照《通州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辦法》(通政發[2013]40號)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行政裁量權適用等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審核意見;對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應當建議撤銷或改變原執法決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四)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制度。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存在帶有普遍性問題的,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指出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整改建議。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規定的期限內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五)行政復議制度。區政府或其他復議機關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決定撤銷、變更該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並可以出具書面整改建議,由被申請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區政府將定期總結行政復議案件情況,並組織編寫典型案例,指導行政執法活動。

  (六)行政執法數據統計上報制度。各行政執法機關要注重北京市行政執法資訊平臺維護,按要求及時上報行政執法數據,執法數據上報要準確真實,不得虛報、瞞報。

  (七)調查評議制度。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或者受委託第三方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回訪調查,形成調查評議結果,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專門監督。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等資金的審計監督,發現行政執法機關違反財政收支規定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並移交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監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積極配合各級人大做好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認真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對人大代表提出的質詢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給予答覆;行政機關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調查處理重大案件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檢查或者調查;區政府就轄區內發生的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行政執法案件的調查情況以及處理意見,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自覺接受司法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對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要積極應訴,按規定向法院提交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依據和證據。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的訴訟,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覺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研究、積極回應法院的司法建議書。

  第三十一條 注重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接受區政府依法行政社會監督員的監督,並通過開展社會評議,開通熱線電話、網上信箱等途徑,接受社會監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對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舉報、投訴的權利,並根據人民群眾的批評與建議,不斷改進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區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執法機關評議考核方案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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