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稅務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7-01
  5. [成文日期] 2015-06-30
  6. [發文字號] 〔2015〕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6-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佈財産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事項的公告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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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7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1.0版)〉相關表證單書的通知》(稅總發〔2014〕10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4年第62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正式啟用新的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稅等9個稅(費)種的納稅申報表。現將相關表樣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啟用的納稅申報表範圍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房産稅納稅申報表》、《從價計徵房産稅稅源明細表》、《從租計徵房産稅稅源明細表》、《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預徵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適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一)》、《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契稅納稅申報表》。

  二、採取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應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進入首頁“辦稅通道”欄目中的“納稅申報”子欄目,下載安裝“北京網際網路地稅局”客戶端軟體,通過“財行稅明細申報”模組對本公告第一條所列的、除契稅以外的相關稅種進行納稅申報;未採取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到府進行納稅申報。

  有關契稅的納稅申報,仍採用到府申報的方式進行。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向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

  (一)採取網上申報方式,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增值稅、消費稅並通過該網上申報系統填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的;

  (二)隨營業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與營業稅同時申報繳納的。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納稅申報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一〔1996〕540號)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申報期限的通知》(京地稅地〔2003〕4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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