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7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1.0版)〉相關表證單書的通知》(稅總發〔2014〕10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4年第62號)的規定,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範圍內正式啟用新的涉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産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稅等9個稅(費)種的納稅申報表。現將相關表樣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啟用的納稅申報表範圍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房産稅納稅申報表》、《從價計徵房産稅稅源明細表》、《從租計徵房産稅稅源明細表》、《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預徵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清算適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産開發的納稅人適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一)》、《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契稅納稅申報表》。
二、採取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應登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進入首頁“辦稅通道”欄目中的“納稅申報”子欄目,下載安裝“北京網際網路地稅局”客戶端軟體,通過“財行稅明細申報”模組對本公告第一條所列的、除契稅以外的相關稅種進行納稅申報;未採取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可到主管稅務機關到府進行納稅申報。
有關契稅的納稅申報,仍採用到府申報的方式進行。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向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
(一)採取網上申報方式,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申報增值稅、消費稅並通過該網上申報系統填報《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費)申報表》的;
(二)隨營業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與營業稅同時申報繳納的。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納稅申報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一〔1996〕540號)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印花稅納稅申報期限的通知》(京地稅地〔2003〕4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