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房公積金髮〔2015〕29號
各單位:
根據《住建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租房提取條件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北京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規範租房提取金額
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職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無房産證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500元。如職工除提供無房産證明外,同時還提供租房合同及實際房租支出發票,經審核無誤,可按照“每次可提取申請日前3個月內的住房公積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繳存額,也不得超過月房租實際支出”的流程辦理。
三、規範提取辦理流程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按照租房提取流程辦理,具體提交的提取材料詳見附件。
四、提取時間及方式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職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請,提取資金每季度轉入本人銀行賬戶。提取滿一年繼續提取的,職工需重新申請提取。
五、進一步打擊違規提取
(一)管理部發現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應立即終止正在執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利用虛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積金,違規職工應承擔下列後果:
1.管理部將職工違規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單位對職工予以批評或者做其他處理。
2.違規職工的個人資訊記入管理中心“個人不良資訊庫”,同時記入北京市有關徵信系統。
3.自違規發現之日起三年內管理中心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三)單位協助職工套取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記入管理中心“繳存單位不良資訊庫”,同時記入北京市有關徵信系統。
六、其他
本通知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之前頒佈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