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6-26
  5. [成文日期] 2015-06-26
  6. [發文字號] 京房公積金髮〔2015〕2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6-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落實《住建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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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積金髮〔2015〕29號

各單位:

  根據《住建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租房提取條件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北京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二、規範租房提取金額

  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職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無房産證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500元。如職工除提供無房産證明外,同時還提供租房合同及實際房租支出發票,經審核無誤,可按照“每次可提取申請日前3個月內的住房公積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繳存額,也不得超過月房租實際支出”的流程辦理。

  三、規範提取辦理流程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商品住房,按照租房提取流程辦理,具體提交的提取材料詳見附件。

  四、提取時間及方式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職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請,提取資金每季度轉入本人銀行賬戶。提取滿一年繼續提取的,職工需重新申請提取。

  五、進一步打擊違規提取

  (一)管理部發現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應立即終止正在執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利用虛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積金,違規職工應承擔下列後果:

  1.管理部將職工違規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單位對職工予以批評或者做其他處理。

  2.違規職工的個人資訊記入管理中心“個人不良資訊庫”,同時記入北京市有關徵信系統。

  3.自違規發現之日起三年內管理中心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

  (三)單位協助職工套取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記入管理中心“繳存單位不良資訊庫”,同時記入北京市有關徵信系統。

  六、其他

  本通知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之前頒佈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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