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5-25
  6. [發文字號] 2015年第〔〕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5-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實施重型柴油車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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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8號

  為進一步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經國務院批准,本市自2015年6月1日起全面實施《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V階段)》(GB17691-2005)中第五階段排放控制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凡申報北京環保目錄的重型柴油車(發動機)其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V階段)》(GB17691-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量方法(臺架工況法)》(DB11/964-2013)和《重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車載法)》(DB11/965-2013)標準中第五階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企業申報環保目錄繼續按照《關於重型柴油和燃氣汽車(發動機)申報北京環保目錄有關要求的通知》(京環發[2013]47號)和《關於重型車排放控制有關規定的通知》(京環發[2014]67號)的有關要求執行。同時,各企業要強化生産管理,保證銷售車輛穩定達標。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的新增重型柴油車(公交車、環衛車、旅游車、郵政車、渣土車、班車、校車、機場巴士等)應選用安裝壁流式顆粒捕集器(DPF)的車型。

  四、自2015年8月1日起對於不符合第五階段規定的車型不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凡在2015年8月1日前已購買的(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和已從外省市轉出遷往本市的(以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轉移登記日期為準)第四階段排放標準重型柴油車,可繼續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

  特此公告。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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