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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5-14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5-19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創新事業單位管理加快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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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委,各區、縣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辦局,各總公司,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關於創新事業單位管理加快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4日

關於創新事業單位管理加快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決策部署,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創新事業單位管理,加快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轉變職能、簡政放權

  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方式,增強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更多地管總量、管標準;改變機構編制單一審批制管理,逐步形成審批制與備案制相結合、編制保障與購買服務相結合、事前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督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二)控制總量、優化配置

  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總量,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機構編制潛力,着力調整編制結構,優化編制資源配置,通過內部挖潛,將調劑出來的編制用於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亟需的領域。

  (三)區別功能、分類管理

  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和運作規律,分別實行編制審批制管理、備案制管理或不納入編制管理,相應實施不同的登記管理方式。

  (四)創新管理、強化服務

  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切實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將可由第三方提供的事務性管理服務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創新公益類事業單位用人機制,研究實行事業單位人員額度管理,着力提高公益服務水準,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

  二、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

  (一)建立健全事業編制總量管理制度

  1.以2012年底全市事業編制統計數據為基數,分級分部門對事業編制實行總量管理。全市事業編制總量包括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各部門、各單位事業編制數量,以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未分配事業編制數量。

  2.未經市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市級各部門、各單位及各區縣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業編制總量。各部門、各單位確需增加事業編制的,原則上在本部門、本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調劑解決。

  (二)合理調配使用事業編制

  1.市機構編制部門可在市級部門之間、市與區縣之間、區縣與區縣之間合理調劑事業編制。區縣機構編制部門參照市機構編制部門工作方式,做好本區縣事業編制調劑工作。各部門、各單位報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後,可在各自所屬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合理調劑事業編制。

  2.對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業編制的區縣,原則上從人口輸出區調劑編制解決。

  3.需安置軍轉幹部到事業單位的,原則上應安置到有空編的事業單位;安置單位編制不足的,從其主管部門所屬其他有空編的事業單位調劑解決。

  (三)加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核定工作

  1.對職能過於單一、規模較小、設置過於分散的事業單位,要予以撤並整合,並科學合理核定其編制。

  2.原則上不得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調整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不得增加財政補助事業編制數量。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因核定類別需要將經費自理事業單位調整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必須按不低於15%的比例核減其事業編制,並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收回。

  3.對因行政區劃調整出現重復設置的事業單位,要予以合理整合,並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收回富餘事業編制。

  (四)嚴格管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

  1.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繼續實行審批制管理,並進一步明確其職責任務、機構類型、領導職數、編制數額等。

  2.對申請設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要進行充分論證,嚴格掌握設立標準和條件。堅持增減平衡,原則上機構“撤一建一”,所需事業編制由其主管部門在內部調劑解決。

  3.對申請設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要從嚴核定其編制。能夠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益服務的,要採取購買服務方式,不再增加事業編制。

  4.對承擔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等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建立健全編制標準,嚴格控制編制總量。

  5.對現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要在其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編制總量內合理調整編制結構,優化編制配置,保證事業發展需要。

  (五)區別管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機構編制

  1.對申請設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尚未制定編制標準且缺乏編制總量參考標準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要合理核定其編制。對能夠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益服務的,要採取購買服務方式,不再增設機構或增加編制。

  2.對申請設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已制定編制標準的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並研究完善相關管理辦法。

  3.對現有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等,逐步創造條件,保留其事業單位性質,探索不再納入編制管理。對現有編內人員實行實名統計,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編制。涉及與編制管理相關的財政經費、養老保險、戶籍管理、出國交流、住房補貼等,相關部門要準確把握事業單位改革總體要求,依據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六)加強對行政類和經營類等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

  1.對劃入行政類和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嚴格其在改革過渡期內的編制管理,不再增加編制,人員只出不進。今後不再批准設立行政類和經營類事業單位。

  2.對劃入行政類的事業單位,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將其轉為行政機構。每轉一個行政編制的同時,要相應收回一個事業編制;編內人員離退休或調出的,及時收回編制。

  3.對劃入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按照分行業推進的原則逐步轉為企業,並及時登出該事業單位,收回事業編制。

  4.原則上不再批准設立涉及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確有必要設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則予以設立。對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援保障的事業單位,要逐步壓縮規模,並積極推行社會化運作管理,今後原則上不再批准設立此類事業單位。

  5.積極創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社會服務組織可依法通過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開展公益服務,不核定人員編制。

  (七)強化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監督管理

  1.建立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等多部門監督協商機制,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施分類監管。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資訊共用平臺,加強對編制、人員、經費劃撥的動態監測,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行為。

  2.加強社會監督。完善信息公開制度,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資訊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向社會公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聽證。

  3.加強對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和執行相關規定情況的評估工作,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要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緩辦理該部門、該單位機構編制審批事項。對虛報人員編制套取財政資金的,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按其虛報數量收回編制,相關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三、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

  (一)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要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按照提供主體多元、提供方式多樣的改革方向,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調動社會力量、利用市場機制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二)對新增的公益服務項目,原則上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不再增設事業單位或增加事業編制。

  (三)對於機關後勤、公共設施管理、資訊網路運作維護、便民服務電話接轉、環衛清掃作業、社區服務、養老服務、檢驗檢測等事務性管理服務,一律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對原由事業單位提供的公益服務項目轉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要相應核減事業編制,妥善安置相關人員。

  四、創新公益類事業單位用人機制

  (一)建立健全新設公益類事業單位用人機制

  對確需新設的公益類事業單位,探索實行新的用人機制。核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中的主體業務崗位人員編制,對編內人員按現行辦法管理。對工勤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中的輔助業務崗位人員編制,不再予以核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相應服務。對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條件不成熟的,實行人員額度管理,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定工勤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中的輔助業務崗位人員額度,事業單位在人員額度範圍內招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化方式管理。

  (二)進一步完善現有公益類事業單位用人機制

  全面梳理現有公益類事業單位崗位職責,明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崗位分類,並進一步細化專業技術崗位類別。重新核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中的主體業務崗位人員編制。工勤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中的輔助業務崗位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或實行人員額度管理。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工勤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中的輔助業務崗位現有編內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只出不進,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編制;對新進人員按照新的用人制度管理。

  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快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具體規劃,組織制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備案制管理辦法、事業單位人員額度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登記制度,並牽頭做好有關制度的組織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分別負責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有關政策,並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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