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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5-27
  6. [發文字號] 市規法〔2015〕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5-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於《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執行中銜接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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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規法〔2015〕1號

各相關單位:

  為做好市政府以“京政發〔2015〕7號”印發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落實工作,現就執行中相關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與其他指標規定的銜接問題

  凡遇國家和本市發佈的其他規定或標準內容與《指標》規定內容不一致的,在執行中,須優先滿足《指標》規定。

  二、關於與規劃審批時間節點的銜接問題

  1.對於《指標》和《意見》施行前,建設項目已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許可手續的,可按照規劃許可中提出的配置指標及相關要求執行。

  2.對於《指標》和《意見》施行前,建設項目已取得土地供應規劃條件併入市交易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按照該規劃條件中提出的配置指標及相關要求執行。

  3.對於《指標》和《意見》施行前,建設項目已取得屬非許可事項的規劃條件或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可在建設項目入市交易前或取得規劃許可手續前,由市規劃委統籌研究該項目實施條件,決定是否按照《指標》和《意見》的規定重新辦理規劃條件或設計方案審查意見。

  4.除以上三種情況外,其他建設項目均應按照《指標》和《意見》辦理相關規劃手續。

  三、關於人口規模較大的住宅建設項目配置建設項目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掌握尺度的問題

  對於人口規模小於1000戶的住宅建設項目,符合建設項目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規定即可。

  對於人口規模大於1000戶但小於5萬人的住宅建設項目,應在符合建設項目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規定前提下,考慮該項目所在區域條件,由市規劃委商所在地區縣政府和市相關主管部門研究增設社區級、街區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事宜。

  對於人口規模大於5萬人的超大住宅建設項目,市規劃委應商市相關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縣政府研究適當增設城市級或地區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

  四、關於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07〕99號,簡稱“99號文”)的銜接問題

  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相關建設項目按照既有規劃審批手續提出的配置指標及要求執行的,仍可執行“99號文”規定。除此以外,其他建設項目均應按照《指標》和《意見》的規定辦理。

  五、關於下一步工作銜接問題

  市規劃委按照市政府“京政發〔2015〕7號”通知要求,會同各區縣政府抓緊做好社區級、街區級居住公共服務設施的控規落實工作,以及《指標》和《意見》的宣傳培訓工作。對於重新辦理劃手續的建設項目,與建設單位及時溝通,做好技術服務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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