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15〕22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二氧化硫等四種污染物排污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3〕2657號),進一步規範北京市燃氣設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氣)二氧化硫排污收費工作,依據《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環保總局、經貿委第31號令)的有關規定,經環境保護部同意,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燃氣設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氣)二氧化硫排污系數。
北京市燃氣設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氣)二氧化硫排污系數為49mg/m3-燃氣。對自動監控數據及日常監督性監測難以覆蓋,且國家未出臺物料衡算、《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業污染源産排污系數手冊》及其後修訂的部分行業産排污系數未能覆蓋的燃氣設施(燃用市政管道天然氣),可採用該系數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