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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8-01
  5. [成文日期] 2015-06-24
  6. [發文字號] 懷政發〔2015〕2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懷柔區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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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政發〔2015〕25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懷柔區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第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

懷柔區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發〔2011〕25號)精神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區産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和住房保障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承租本區行政區域內市區人民政府所屬機構、社會單位以及投資機構、房地産開發企業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配租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區、街道(鎮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本地區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審核、公示、配租及管理等。

  第四條 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並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一)申請人在本區連續穩定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勞動合同、繳納公積金證明或社會保險證明。

  (二)申請家庭年可支配收入: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且未享受過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區住房保障部門可結合本區産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變化情況對上述標準提出調整方案並報區政府審定。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單身子女。

  第六條 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由所在單位根據申請家庭數量統一到單位所在街道(鎮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領取《申請表》,申請家庭將填寫好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式兩份)上交所在單位,由單位統一上報所在地的街道(鎮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資格申請、審核按照本市現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級審核、兩級公示”制度執行。申請家庭住房、收入等情況的審核按照本市現行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審核及公示時限按現行廉租住房審核及公示時間執行。申請人所在單位配合街道(鎮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及舉報核查等工作。

  第八條 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項目登記制度,按項目進行申請、審核和分配,不採取申請輪候制度。具體房源數量、位置、戶型面積、申請時限等將在區內相關媒體公佈。

  第九條 1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結合本區當期可提供房源的戶型、數量等情況確定配租標準。

  第十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以公開搖號的方式組織配租。

  第十一條 家庭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後房屋空置的,公共租賃住房産權單位可根據該項目最近1次搖號順序號依次遞補。

  第十二條 對經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簽訂租賃合同,視同自動放棄本次配租資格。

  第十三條 配租家庭不享受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補貼政策。

  第十四條 外省市來懷工作人員配租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後如不在原單位工作的,申請人所在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所在街道(鎮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承租家庭申請人變更工作單位後仍在本區其他單位工作的,承租家庭需在5個工作日內向現就職單位提出變更,現單位須持相關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到街道(鎮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變更。

  第十六條 承租家庭申請人變更工作單位後不在本區工作的,租賃合同自其變更工作單位的次月起自動終止,由産權單位與其辦理騰退手續。如暫時不能騰退住房,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仍不騰退房屋的,按房屋産權單位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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