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人事工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7-15
  5. [成文日期] 2015-06-04
  6. [發文字號] 京教人〔2015〕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6-2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外省市調入北京的特級教師重新認定的過渡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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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人[2015]13號

各區縣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關直屬單位:

  《關於外省市調入北京的特級教師重新認定的過渡辦法》已經市教委2015年第3次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5年6月4日

關於外省市調入北京的特級教師重新認定的過渡辦法

  按照《北京市特級教師管理辦法(修訂)》的有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入我市的外省市特級教師不再執行重新認定為北京市特級教師的有關政策,須參加北京市的特級教師評選,方可享受我市特級教師的相關待遇。

  鋻於我市仍有部分已調入的外省市特級教師,根據實際情況,這部分人員可申請適用本過渡辦法。

  一、過渡對象

  2015年12月31日(含)前調入(人事關係辦理完畢)我市的外省市特級教師,未參加過重新認定或重新認定未通過者。

  二、過渡方式和期限

  市教委計劃於2015年10月和2016年1月針對符合條件的過渡對象組織兩次重新認定工作,認定方式和認定程式不變。此後,我市將不再執行外省市引進特級教師重新認定工作的政策。

  三、其他

  認定後的特級教師的管理按照《北京市特級教師管理辦法(修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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