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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5-04-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技管〔2015〕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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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技管〔2015〕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規範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準,促進區域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及《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區範圍內停車場的規劃、設置、使用、管理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停放管理,適用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設置、管理及機動車停放管理的統籌協調,並負責組織制訂開發區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相關政策,通過行政管理和經濟杠桿等方式合理調控停車需求,引導機動車有序停放。

  管委會各部門依據職責具體承擔機動車停車相關管理工作。

  開發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開發區的停車管理工作,會同規劃、發展和改革、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會同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開發區公共停車資訊系統,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相關資訊服務;會同規劃、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開發區發展特點,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並定期對停車專項規劃的落實執行進度進行評估及修編。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獨立建設的停車場的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制定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並對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方案的審批,對道路違法停車行為進行查處,並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情況,在開發區的道路上依法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並予以公示。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開發區停車配建指標的制定及實施,並負責配建停車場(庫)的規劃和驗收。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及運營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查處。

  財政、國土資源、品質技術監督、稅務、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屋頂和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社會單位專屬(用)停車場(庫)對社會開放使用;推廣應用智慧化、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停車場(庫)利用率和管理水準。

第二章 停車場(庫)規劃建設

  第五條 市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開發區發展特點,編制開發區公共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實施,並定期對停車專項規劃進行評估及修編。

  停車場(庫)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開發區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資源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停車場(庫)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地上地下空間資源與佈局,明確建設時序,並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第六條 公共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確定的相關事項的變更,須經法定程式,否則將視為違法。

  第七條 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由規劃部門會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規劃部門應當根據開發區交通發展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適時研究制定適合本開發區的停車設施配建標準。

  第八條 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開發區有關規定和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開發區核心區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其所在區域周邊的停車需求,鼓勵建設單位在配建指標基礎上利用屋頂和地下空間增設停車位。鼓勵建設單位停車場對社會公眾開放使用。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停車場的配建標準、出入口、交通組織等相關內容,通報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視情況向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建設項目按照規定設計配建停車場後,方可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申請辦理竣工驗收。

  第十條 開發利用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道路以及廣場、綠地地下空間等存量資源新建停車場,應當由建設單位委託專門機構和單位進行安全論證,徵求地面設施所有權人意見,提出建設方案,並向市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防、園林綠化等管理部門按照鼓勵建設的原則,依法辦理相應手續。

  承擔停車場設計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與承擔任務相適應的資質,遵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依照前款規定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建設標準和規範,並不得影響道路、廣場、綠地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經驗收合格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及時備案並投入使用。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停車場驗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等資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使用範圍。確需改變使用性質或者使用範圍的,應當經國土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程式重新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開發區停車收費標準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政管理部門確定,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辦法,規範居住區地下停車場公共停車位及地面停車位收費,提高居住區地下停車場(庫)利用率及社區管理水準。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收費日常巡查及定期專項檢查工作。檢查內容包括停車場資質及備案情況、收費標準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 停車收費標準備案期限為一年一次。申請人應當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收費標準核定,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車場收費申請報告(加蓋公章有效);

  (二)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有效,複印件附後),表中應按停車收費項目明確各項標準;

  (三)提交北京市公共停車場備案表(開發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發);

  (四)提交北京市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登記表(開發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發)複印件;

  (五)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原件供當場審核)。

  第十四條 停車場(庫)向社會開放並收費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價格核定、明碼標價牌編號等手續,在完成工商登記後15日內到市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市政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公共停車場變更和年檢手續。

  第十五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辦理經營性停車場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發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格式的《北京市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備案登記表》;

  (二)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三)自有産權停車場的産權證明材料,受委託經營停車場另需提供委託經營材料(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或其他産權證明資料;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附藍圖;地下車庫還需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消防驗收意見或消防備案憑證(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機械車位提供立體停車設備檢驗報告;

  (六)利用城近郊區集體土地開辦停車場的單位還需提供工商部門的《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利用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和(或)普通地下室建設的停車場,須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證》和(或)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記備案表》;

  (八)停車場車位平面示意圖(標清每個車位具體位置並進行統一編號),停車場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圖;

  (九)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説明書及管理運作方案;

  (十)企業從業人員(服務人員、設施維護人員和管理人員)名冊;

  (十一)符合國家標準的停車標誌、標線、安全監控設施、計時設施和停車設施説明材料,並附書面説明材料 (依據《公共停車場工程建設規範》和《公共停車場運營服務規範》);

  (十二)停車場經營、服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依據《公共停車場運營服務規範》);

  (十三)具備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由企業制定,內容符合《北京市停車行業工作規範》要求;

  (十四)單位大院等非經營性場所的內部停車場,經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屬地街道、鎮確認提供錯時停車服務的停車場,應提供屬地街道確認提供周邊居民錯時停車服務的證明;

  (十五)申請新建居住區配建停車場(庫)備案,還需增加以下材料:

  1、居住區地下停車場(庫)由産權人委託;屬建設單位産權時,需提供地下車位售賣情況説明並加蓋公章。

  2、地上停車場由業主委員會委託,同時提交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停車收費、現場公示無重大異議的證明材料與圖片(可採用集體討論或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並出具屬地街道(鎮)意見。

  3、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住區地上停車場,需提交居委會關於三分之二以上居民、業主同意停車收費並明確委託給停車管理企業名稱、現場公示無重大異議的證明材料(可採用集體討論或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並出具屬地街道(鎮)意見。

  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和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或者衚同設置臨時停車場提交的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五項、第九項和第十一項。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後新建的非經營性停車場,應在竣工驗收後十五日內到市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項目,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半年內,到市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非經營性停車場備案時,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三)、(十四)項所述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填寫《非經營性停車場備案登記表》;

  (二)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第十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辦理年審時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一)開發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提供的《北京市公共停車場經營企業年檢登記表》;

  (二)停車場備案原表及複印件;

  (三)經營單位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四)自有産權停車場的産權證明材料;受産權人委託經營停車場的單位需提供委託經營材料(查驗原件,留存複印件);

  (五)利用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和(或)普通地下室建設的停車場,須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證》和(或)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記備案表》(依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六)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核準表複印件;

  (七)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説明書及管理運作方案説明書;

  (八)填寫路外公共或居住區停車資訊採集表,提供場車位平面示意圖(標清每個車位具體位置並進行統一編號),停車場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圖;

  (九)居住區停車場年審還需按以下説明提供材料:

  1、居住區地下停車場無明確約定的,由産權人委託;屬開發商産權時,需提供地下車位售賣情況説明並加蓋公章。

  2、居住區地上停車場有産權約定的,由産權人委託;無産權約定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

  3、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住區地上停車場,應提供由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非經營性停車場備案後,當停車場的使用功能或車位數量因實際需要發生變化,應報市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並由市政管理部門徵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九條 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居住區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配建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共用停車。

  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共用停車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支援和配合,併為停車人提供便利。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到開發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和年檢。

  在單位配建停車場共用停車的停車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段停車;超過約定時段拒不駛離、影響停車場正常運作的,停車場有權終止共用停車約定。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單位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雙方權利義務、期限、終止協議的情形等內容。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發區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協議:

  (一)發生服務品質糾紛,影響惡劣的;

  (二)未按原承諾標準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期足額繳納佔道費的;

  (四)品質信譽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轉租轉包、挂靠經營的;

  (六)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協議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設置、調整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時,應當由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充分聽取相關單位和市民的意見。因道路施工或者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需要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除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每年不少於一次,並根據評估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道路停車方案,經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設置時段性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道路停車方案包括允許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機動車範圍、停車收費標準、違反規則處理等內容。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條 市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開發區公共停車資訊系統,通過網路、停車誘導指示牌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場位置、停車泊位剩餘數量等資訊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及運營過程中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六條 財政、國土資源、品質技術監督、稅務、民防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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