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制度,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7〕27號)、《關於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發〔2008〕8號)、《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和《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分配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法〔2013〕5號)等文件規定,從尊重家庭發展變化客觀規律,公平合理配置住房保障資源角度出發,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資格審核中涉及的家庭人員結構變化情況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已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家庭人員數量和結構變化,涉及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原申請家庭成員中的未婚子女與他人結婚組建新家庭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
(二)原申請家庭成員中夫妻一方離婚後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且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産權已經分割完畢,並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參與新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申請,並不受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限制。
二、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政策規定減少保障人口的,從原申請家庭中分離出的人員可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其中因離婚而分離出的人員,除與他人再婚組建新家庭申請外,應當遵守離婚原則上滿三年的期限要求。
三、各類保障性住房輪候家庭,家庭人員數量和結構變化的,應當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資格審核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0〕206號)規定如實申報。經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資格變更,並相應調整配租配售標準;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相應保障資格。資格變更中從原申請家庭分離出的人員,以及被取消原保障資格的人員,可按屆時政策規定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
四、一個家庭只能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的,不予受理。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入住公共租賃住房解決過渡需求的,仍按照《關於石景山區申請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有關問題的批復》(京住審字〔2012〕96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做好歷史數據清理和新申請家庭審核分配工作,遇有問題及時反饋我辦。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