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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價格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2-26
  6. [發文字號] 發改價格〔2015〕35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5-03-2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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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2015〕3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按照2015年實現存量氣與增量氣價格並軌的既定目標,結合國內天然氣市場形勢和可替代能源價格變化情況,決定理順非居民用氣價格,試點放開直供用戶用氣價格。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現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並軌

  根據2014年下半年以來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等可替代能源價格變化情況,按照現行天然氣價格機制,增量氣最高門站價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氣最高門站價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按與全國銜接的原則安排),實現價格並軌,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並軌後的各省份天然氣最高門站價格見附表。

  二、試點放開直供用戶用氣門站價格

  放開天然氣直供用戶(化肥企業除外)用氣門站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進行市場化改革試點。直供用戶,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氣供應商購買天然氣,用於生産或消費、不再對外轉售的用戶。

  鋻於化肥市場持續低迷,化肥用氣價格改革分步實施,再給企業一定過渡期。化肥用氣不區分存量氣和增量氣,價格在現行存量氣價格基礎上適當提高,提價幅度最高不超過每千立方米200元。同時提高化肥用氣保障水準,對承擔冬季調峰責任的化肥企業實行可中斷氣價政策,用氣價格折讓幅度不得低於每千立方米200元。

  三、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暫不作調整

  居民生活、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用氣(不包括集中供熱用氣)門站價格暫不作調整。方案實施後新增用氣城市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按該省(區、市)並軌後門站價格政策執行。

  四、實施時間

  上述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

  五、工作要求

  非居民用氣價格並軌及直供用戶價格放開試點改革,是深化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的重大舉措,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産經營企業要高度重視、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一)精心組織方案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認真排查可能出現的問題,把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要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和預警,建立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確保方案平穩出臺。天然氣生産經營企業要主動配合地方發展改革(價格)部門,加強與用氣企業的溝通和協商,爭取用戶的理解和支援。

  (二)切實保障天然氣市場平穩運作。有關部門和天然氣生産經營企業要加強生産組織和供需銜接,保障市場平穩運作。各地要強化需求側管理,在安排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時,從緊核定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積極推行季節性差價、可中斷氣價政策,儘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天然氣生産經營企業要與用氣企業平等協商確定具體結算價格,對承擔調峰義務的企業,要推行可中斷氣價,體現價格折讓;對西部個別省份以及確有困難的供熱企業等,給予適當價格優惠;嚴格執行價格政策,不得通過減少居民和化肥生産用氣量等方式變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産用氣價格。

  (三)確保計程車等用氣行業穩定。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價格並軌對計程車等用氣行業可能産生的影響,密切關注行業動態,採取綜合措施,及時消除不穩定因素,維護計程車等用氣行業穩定。對城市公交和農村道路客運,繼續按現行補貼政策執行。

  (四)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價格放開後企業價格行為監管,加大天然氣價格特別是居民和化肥生産用氣價格的檢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處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門站價格,轉供過程中截留、挪用居民和化肥生産用氣量或變相加價,以及加氣站搭車漲價、哄抬氣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價格秩序。

  (五)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地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有針對性地宣傳解釋存量氣與增量氣價格並軌、直供用戶用氣價格放開試點的重要意義,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爭取社會各方理解和支援,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確保方案平穩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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