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2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品質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軌道交通工程除外。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政策指導和行政監督,市及各區(縣)建設工程品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對所監督工程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執法工作。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各有關單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工程品質進行自檢,確認工程品質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合同的要求,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應當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執業人員印章和單位公章。
對於委託監理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規範要求組織工程品質竣工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在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上簽署意見,並提出工程品質評估報告。工程品質評估報告應當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執業人員印章和單位公章。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文件進行檢查,並提出品質檢查報告。品質檢查報告應當經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和勘察、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執業人員印章和單位公章。
建設單位在收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各自提交的驗收合格報告後,應當按照規範要求組織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並形成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
第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其中應包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工程品質檢測和功能性試驗報告、採購資訊備案資料,並取得城建檔案館預驗收文件;
(三)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合格;
(四)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品質保修書;
(六)取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行政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七)工程無障礙設施專項驗收合格;
(八)對於住宅工程,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的品質分戶驗收合格;
(九)對於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已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節能工程進行專項驗收,並已在市或區縣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民用建築專項備案;
(十)對於商品住宅小區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單位已按分期建設方案要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驗收合格;
(十一)規劃許可中註明規劃綠地情況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附屬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驗收合格;
(十二)建設單位已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工程明顯位置設置了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的永久性標識;
(十三)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品質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對於重大工程和技術複雜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組。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驗收的人員應當為持有本單位授權委託書的項目負責人或本單位法定代表人。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及驗收方案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品質監督機構。
第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彙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建設各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驗收組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三)驗收組實地查驗工程品質;
(四)驗收組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品質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並達成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一致意見。
第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形成經驗收組人員共同簽署意見並加蓋各單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中最遲簽署意見的日期為工程竣工時間。
第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一)規劃許可文件;
(二)施工許可文件;
(三)單位工程品質竣工驗收記錄;
(四)工程竣工驗收記錄;
(五)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品質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品質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將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情況作為工程品質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品質監督報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的工程品質竣工預驗收、工程品質竣工驗收可以單位工程為最小驗收單位。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環境衛生設施、防雷裝置等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合格後,建設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環境保護設施、特種設備等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樣式見附件。
第十四條 對於商品住宅小區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新建物業項目交接查驗標準》(DB11/T774)進行項目交接查驗,並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查驗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聘請第三方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出具確認意見。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管理單位未按照《新建物業項目交接查驗標準》(DB11/T774)進行項目交接查驗或者未辦理交接手續就交付使用的,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予以責令改正並進行記分處理。
第十五條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之日尚未組織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