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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4. [實施日期] 2014-11-01
  5. [成文日期]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4〕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0-1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三定三限三結合”定向安置房産權登記及上市交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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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4〕13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市國土局各區縣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地局,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三定三限三結合”定向安置房(以下簡稱“三定三限”定向房)監督管理,保障安置家庭合法權益,規範房屋産權登記和使用監督管理,經請示市政府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三定三限”定向房是指按照“三定三限三結合”原則,經市政府批准建設和分配,用於安置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徵收集體土地涉及的搬遷農(居)民,並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定向安置住房。 

  二、“三定三限”定向房辦理房屋産權登記前,應當進行項目資訊網上備案管理。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項目具備測繪成果審核條件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産測繪成果審核相關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交測繪審核申請,並按有關規定將測繪成果上傳至北京市房屋交易權屬管理系統。 

  (二)開發建設單位(或拆遷徵收實施單位)組織完成購房家庭選房後,應與被安置人簽訂購房合同(或安置協議),並根據合同內容(或安置協議)將家庭拆遷安置情況、購房人姓名、身份證號及所選房號、房屋價格等資訊,按要求錄入到北京市房屋交易權屬管理系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填寫並下載列印《“三定三限”定向房資訊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單位印章;拆遷徵收實施單位對拆遷徵收對象安置情況確認,由單位責任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三)開發建設單位將《備案表》報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經主管部門審核通過,並蓋章簽字確認後,報區縣人民政府核準;經核準通過的,由主管區長簽字確認並加蓋區縣人民政府公章。區縣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認真核對《備案表》中的相關內容,確保購房人資訊和房源資訊準確無誤,並確認項目已納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 

  (四)開發建設單位向區縣房屋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項目資訊備案,提交以下材料: 

  1。市政府批准的該項目按照“三定三限三結合”原則進行建設的相關文件; 

  2。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拆遷徵收實施單位、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同時蓋章的《備案表》; 

  3。註明項目為“三定三限”定向房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相關證明文件。 

  完成備案後,區縣房屋市場管理部門向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發放完成網上資訊備案的通知單。 

  三、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除按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網上資訊備案通知單原件及複印件。轉移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應按照房屋交易權屬管理系統中備案資訊進行登記。 

  四、“三定三限”定向房産權性質為定向安置住房。安置家庭自取得房屋産權證或契稅完稅憑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後可按市場價格上市交易,不補交土地收益。房屋産權證上應註明“三定三限三結合定向安置房,取得房屋産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5年後可按市場價格上市交易,不補交土地收益”字樣。 

  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在5年內轉讓的,由房屋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原銷售價格回購,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統一管理。 

  五、區縣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三定三限”定向房項目建設和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本市工程建設有關規定加強項目監管,強化分配管理,確保定向安置住房分配公平公正。 

  六、尚未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三定三限”定向房項目,應由區縣人民政府出具證明其項目性質的材料,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後,按本通知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七、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發佈實施之日起,《關於定向安置用房實行網上簽約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0〕6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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