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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11-18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專技發〔2014〕2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1-1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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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專技發〔2014〕244號

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科研機構: 

  為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協同創新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3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推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35號),發揮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首都創新體系建設中重要作用,支援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進行産學研用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産業化,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2014年11月18日

北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實施細則

  為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協同創新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3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推進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35號),發揮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首都創新體系建設中重要作用,支援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進行産學研用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産業化,現就我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提出如下實施細則:

  一、實施範圍。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從事科技研究成果轉化工作的科技人員。                 

  二、崗位職責。科技成果轉化崗位是指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內專門設立的以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為主要職責的專業技術崗位。崗位職責主要是科技人員進行應用技術研究、項目開發與技術整合,並將科研成果進行推廣、轉化,與企業進行産業化合作以及智慧財産權管理工作。

  三、聘用條件。具有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崗位要求的科技研發能力、技術創新能力、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準;具備聘用相應專業技術崗位要求的基本條件。        

  四、結構比例。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結合教學研究、科研隊伍現狀和實際工作需要,在專業技術崗位內設置一定比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用於聘用科技人員進行成果轉化。科技成果轉化崗位比例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動態調整。科技成果轉化崗科技人員的高級職稱評聘指標單獨設立,不佔單位核定的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職數。

  五、職稱評聘。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在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方面取得的業績作為職稱評聘的重要指標。在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工作的科技人員可以參加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內部的職稱評聘。對於符合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職稱評審直通車申報條件,且科技成果在中關村“一區十六園”區內轉化者,可參評高級工程師(教授級)專業技術資格;對於符合副高級以下級別職稱申報條件者,可參評相關係列專業職稱評審。取得資格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根據崗位的職責要求,聘任相應的職務級別。

  六、聘用程式。凡在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專業技術崗位上,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崗位聘用條件的科技人員,按照個人申請、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推薦、主管部門審核、市人力社保局備案等程式進行聘用。

  七、聘用期限。根據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任務需要,確定科技成果轉化崗聘用期限。科技成果轉化崗聘用期限,原則上為三年,因工作需要,業績突出,可以續聘。

  八、考核管理。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崗位的科技人員實行崗位考核、動態管理。由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根據崗位職責、聘用條件、崗位要求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繼續聘用;對考核不合格者,由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進行崗位調整。

  北京地區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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