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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4-12-27
  5. [成文日期] 2014-11-27
  6. [發文字號] 京財教育〔2014〕24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2-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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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教育〔2014〕2444號 

各區縣財政局、教委,北京銀行: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4〕16號)要求,為進一步發揮風險補償金的風險防控和獎勵引導作用,完善我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政策,現印發《北京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

北京市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風險補償金的風險防控和獎勵引導作用,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持續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經辦銀行承辦的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實行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財政負擔,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由財政和學校各負擔50%。風險補償金若超出國家助學貸款損失,超出部分由經辦銀行分年分批獎勵給學校和區縣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若低於國家助學貸款損失,不足部分由經辦銀行和市財政部門各分擔50%。

  第四條 經辦銀行收到風險補償金,應確認為遞延收益,待確認國家助學貸款損失時,計入當期損益。已確認的國家助學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相應回撥遞延收益。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以學校、區縣為單位分別進行計算。

  第六條 可用於結餘獎勵的風險補償金包括:

  (一)已結清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為防範國家助學貸款整體風險,這部分資金應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預先動用未結清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這部分資金應在最終清算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金額時予以扣減。

  第七條 已結清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年提取辦法,以及未結清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預先動用比例,由經辦銀行商北京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確定。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結餘獎勵資金)年度總額和分配方案,由經辦銀行商北京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審核制定,並報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備案。

  第九條 結餘獎勵資金年度總額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應綜合考慮已結清的國家助學貸款合同金額、逾期本息、未結清的國家助學貸款預期風險、學校和區縣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貸款管理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 結餘獎勵資金由經辦銀行根據備案後的分配方案,支付北京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市財政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虧空分擔資金,由北京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及時足額劃撥經辦銀行。

  第十一條 結餘獎勵資金用於學校和區縣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用途包括:

  (一)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工作相關的直接支出,包括宣傳教育、業務培訓、交通通訊、辦公設備購置等日常業務支出;

  (二)彌補學生因死亡、失蹤和喪失勞動能力確實無力歸還國家助學貸款所形成的風險。

  第十二條 結餘獎勵資金用於彌補學生因死亡、失蹤和喪失勞動能力確實無力歸還國家助學貸款所形成風險的,應由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或區縣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後,報北京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核準。

  第十三條 結餘獎勵資金不得用於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與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無直接關係的支出。

  第十四條 經辦銀行和相關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使用和管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經辦銀行應會同北京市學生資助事務管理中心匯總分析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情況,包括結餘獎勵和虧空分擔情況、風險補償金預撥情況、學校和區縣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餘獎勵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形成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將適時對風險補償金使用管理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進一步完善市屬市管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通知》(京教財〔2004〕73號)、《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關於開展北京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工作的通知》(京財文〔2009〕1493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經辦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風險補償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包括已結清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分年提取辦法、未結清貸款合同對應的風險補償金預先動用比例、結餘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等,並報市財政局和市教委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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