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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經濟、交通/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4-11-01
  5. [成文日期] 2014-10-30
  6. [發文字號] 京民勇發〔2014〕41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1-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關於印發《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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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勇發〔2014〕415號

各遠郊區縣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處,運輸局各城近郊區管理處,各城公交集團、市地鐵運營公司、祥龍公交公司、京港地鐵公司:

  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4年10月30日

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保護工作的意見》(京政辦發〔2013〕55號)要求,實現我市見義勇為公共汽電車和城市軌道交通,特製定本辦法。

  一、辦卡條件

  北京市民政局管理的具有本市戶籍的見義勇為人員。

  二、乘車憑證

  憑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免費乘坐本市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

  三、乘車範圍

  免費乘車範圍: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祥龍公交客運有限公司、遠郊區縣境內客運企業所屬市域內公交運營線路(不含定制公交等市場化運營的公交線路)。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和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不含機場專線和市郊鐵路)所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線路。

  四、辦卡程式

  (一)區(縣)民政部門核準。區(縣)民政部門對辦卡見義勇為人員資訊逐一進行核準,將符合辦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的電子照片及資訊登記表電子錶格統一上報市民政部門。

  (二)市民政部門辦理。市民政部門對各區(縣)上報資訊復核合格後,將辦卡人員資訊交北京市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制卡,于40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卡工作,並將有關證件和乘車卡返回區(縣)民政部門。見義勇為人員到區(縣)民政部門領取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

  (三)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每兩個月辦理一次。制卡工作由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負責。

  (四)卡資訊管理。市民政部門復核資訊後,將有關匯總資訊交市公共交通各運營單位備案。

  (五)證樣管理。市民政部門應將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證樣交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共交通各運營單位備案。

  五、使用管理

  (一)持“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免費乘車的見義勇為人員,應遵守乘坐公共交通相關規定,無卡見義勇為人員照章購票。

  (二)“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僅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他人;塗改、損壞嚴禁使用;發現冒用、制假,提供優待服務的部門有權扣留,並責其補交應繳票款。

  (三)過渡階段,持“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乘坐城市公共汽電車時,應在上車時主動向駕駛員、乘務員出示,驗證合格後方可免費乘車;乘車過程中,應自覺配合乘務人員、稽查人員驗證(卡)。

  (四)過渡階段,持“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乘坐城市軌道交通時,憑“見義勇為人員免費乘車卡”到售票窗口驗證換票後方可免費乘坐。

  (五)待全市相關一卡通系統開通後,按照有關規定,免費刷卡乘車。

  (六)持“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乘坐城市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時,傷殘見義勇為人員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可免費攜帶。

  (七)持卡人需對“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妥善保管。要確保證件完整,照片、文字清晰可辨。如發生遺失、污損等原因要求補辦、更換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請,逐級審批,予以補辦。

  (八)“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每年由區縣民政部門統一收取,交市民政部門審核驗證,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進行激活後,方可在下一年度使用。

  (九)“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乘車卡”自2014年11月開始使用,管理使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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