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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11-05
  6. [發文字號] 京政容發〔2014〕9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關於公佈長安街及其延長線等地區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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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容發〔2014〕99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管理,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四惠橋西至五棵松橋)等9條大街及天安門廣場周邊道路的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目錄現予公佈,具體如下:

  一、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定義

  依據《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市環指發〔2007〕16號)中第二條的規定,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含廣場等公共場所)設置的郵政、電信、資訊、環境衛生等各類公共服務設施。

  二、設置範圍

  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四惠橋西至五棵松橋)等9條大街及天安門廣場周邊道路兩側建築物外立面以外範圍內設置的公共服務設施。

  三、設置目錄

  1.廢物箱

  2.街牌

  3.信筒

  4.公用電話亭

  5.座椅

  6.活動廁所

  7.步行者導向牌

  8.公交車站設施

  四、有關要求

  1.列入目錄的設施應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規範》(DB11/T500-2007)的相關規定進行設置。嚴禁設置經營性設施。公安、交通、園林等其他城市管理類設施,如交通類護欄、交通信號燈等應按照有關法規、標準進行設置。

  2.自此目錄公佈之日起至2014年底,凡未列入此目錄的既有設施,各設施行業主管部門和設施産權單位要按照要求,進行自查自糾,逾期不自行整改撤除的,由屬地政府依法組織進行撤除。

  3.各相關區市政市容委要按照市市政市容委的設置規劃要求,做好長安街及其延長線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和監管工作。對在目錄公佈後違法新增的設施,由城管執法部門進行查處。

  設施産權單位要按要求設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並落實管理責任。

  規劃、路政、園林、交管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和執法部門做好設施拆改挪移及廢棄設施的清除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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