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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品質監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12-01
  5. [成文日期] 2014-11-15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4〕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1-1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在本市建設工程增加7天混凝土見證檢測項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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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4〕18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建設、施工、監理、檢測單位,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産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京建法〔2011〕3號),進一步規範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工作,加強施工過程的品質預控,確保結構工程施工品質,現將在本市建設工程增加7天混凝土見證檢測項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對本市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在施工程),增加混凝土試件7天標準養護見證檢測項目,做到提前預警,及時整改,避免事故。

  二、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見證檢測項目的品質管理工作,應符合《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京建質〔2009〕289號)的要求。

  三、施工單位在按照有關工程品質驗收規範的要求製作混凝土試件時,應增加一組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送至有見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應對混凝土試件的取樣和送檢過程實施見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對見證取樣和送檢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責。

  四、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産品質控制,每一配合比應建立混凝土強度曲線,在向施工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時,應在供應合同中註明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抗壓強度的指標值。

  五、建設或施工單位在向檢測機構委託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檢測時,應在檢測委託單上註明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在提供混凝土時給出的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抗壓強度的指標值,並提供相關見證記錄。

  六、檢測機構應將委託方提供的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抗壓強度的指標值錄入檢測系統,並按相關標準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當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的抗壓強度未達到委託方提供的指標值時,應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管理規定》(京建發〔2010〕344號)的相關規定,報告工程項目的品質監督機構。

  七、當7天標準養護混凝土試件的抗壓強度未達到委託方提供的指標值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立即搜尋原因,根據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對結構構件的混凝土強度進行分析,提出保證措施,在確保工程實體混凝土強度能夠達到設計要求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相關文件列入施工技術資料。

  八、工程品質監督機構要安排專人及時登陸“北京市建設工程品質檢測監管資訊網”查詢工程檢測數據結果,對發現的檢測結果不合格情況應責成工程參建各方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範標準進行處理。

  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單位,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進行改正,並依據相應的企業資質動態管理辦法進行記分處理。

  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預拌混凝土生産、使用過程的監督執法力度,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促進全市預拌混凝土品質管理水準提升。

  十、各相關行業協會要認真貫徹本通知相關要求,加強行業自律,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工程項目的品質監督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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