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4〕1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有效保護我區造林綠化成果,進一步提升生態林地建設和管理水準,擴大農民就業,提高農民收入水準,切實維護農民利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和培育穩定高效的農村地區森林生態系統為目標,以堅持依法管理、嚴格保護、持續利用為方針,按照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市場運作、農民就業的原則,不斷提高農村土地管理效率和生態林地生態效益,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為把海淀早日建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和“環境優美、和諧宜居”的高科技核心區奠定堅實基礎。
二、組織機構
成立海澱區支林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園林工作的區領導任組長,區國土、規劃、農委、園林、水務、環保、財政、審計等部門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統籌生態林地相關管理及林業科技、森林防火、林下經濟支援等項目資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區園林綠化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生態林地補償機制的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我區農村地區現有未發生土地徵用的生態林地,包括:集體生態林、一道綠隔、二道綠隔、五河十路、平原造林工程林地、綠色通道、南沙河綠色生態走廊啟動區、兩園片區以及園外園、農業種植結構調整、山區生態林等市、區重點工程建設的公園綠地、一般生態林和速生林,以及其他以生態效益為主的農村地區林地。
四、生態林地的等級劃分標準與認定
根據生態林地建設情況和現有植被情況,將生態林地分為五級,其中:一級林地主要包括農村地區現有的達到城市公園標準的公園綠地以及區政府確認的重點地區林地;二級林地主要包括農村地區未達到城市公園標準的公園綠地、以景觀休閒為主兼顧生態效益的鎮村公園、道路兩側的景觀林帶以及其他重要地區的景觀林地;三級林地主要包括農村地區以生態效益為主的片林、兼有景觀效果的林地、水源涵養林、農田林網以及平原造林工程林地;四級林地指一般生態林地,主要包括道路兩側的一般林帶;五級林地主要包括山區生態林地。
生態林地等級認定,由區園林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實地勘測各地塊林地面積和林地苗木生長現狀,區園林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勘測結果擬定各地塊林地等級,報區政府同意後執行。
特殊林地的等級認定,由區園林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議通過後執行。
五、生態林地的補償標準
生態林地補償機制政策是對我區生態林地佔用農村土地的補償,以及對生態林地進行養護工作的補助,包括生態林地佔地補償和養護補助兩部分。
生態林地佔地補償標準為:山區生態林地1000元/畝/年,平原生態林地1500元/畝/年。生態林地養護補助標準為:一級10元/平方米/年、二級6元/平方米/年、三級4元/平方米/年、四級2元/平方米/年、五級1元/平方米/年。
生態林地佔地補償標準和養護補助標準可根據養護成本以及區級財力情況,由區園林、財政等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區長專題會或區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六、生態林地補償機制專項資金的管理
生態林地補償機制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區支農專項資金和市級資金統籌安排,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生態林地佔地補償資金全額發放給地權單位;生態林地養護補助資金,根據區園林部門對各鎮的績效考核結果,以及國土部門對各鎮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結果,撥付至鎮政府;鎮政府根據對各養護單位的績效考核結果再支付給養護單位。
生態林地補償機制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滯留或用作其他用途。
七、組織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各部門職責
區園林部門負責組織生態林地等級分類的擬定,制定全區生態林地分級養護工作相關細則,制定年度養護資金計劃,審定各鎮政府年度生態林地養護工作方案,對各鎮進行業務指導,出臺相關考核辦法,對各鎮生態林地養護工作進行考核,配合財政區部門及時撥付養護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各鎮政府成立主要領導和各相關單位組成的工作協調機構,嚴格落實各項發展規劃,履行用地功能管理等義務。按照“分區域管護”原則,及時制定本鎮生態林地年度養護管理工作方案,必要時組織生態林地養護管理單位的招投標工作,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按照各部門職責,對養護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必要時可委託仲介機構實施,檢查或評價結果可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依據。
區國土部門負責核查集體林地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整改情況。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整改情況作為撥付資金的重要依據。
(二)嚴格確定養護單位
各鎮可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或委託各鎮林業工作站、農業服務中心、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成立的養護公司確定養護單位,嚴格按照養護標準進行養護。此外,為提高本地農民收入水準,應吸納符合條件的本地村民為養護人員。
(三)建立生態林地巡查、績效考核制度
區園林部門應建立對各鎮的養護績效考核機制,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生態林地進行巡查、考核,巡查和考核結果每月報區政府和各鎮政府。各鎮應建立對養護單位的養護績效考核機制。
區園林部門和各鎮依據績效考核結果,撥付養護資金。
(四)加強生態林地補償機制專項資金的監管
各鎮政府應對補償機制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指定專人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與撥付工作,建立專項資金髮放臺賬。加強對本鎮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虛報冒領,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擠佔、剋扣和挪用,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區園林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同時各鎮應主動接受農經、審計和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八、附則
(一)本意見由區政府負責解釋。
(二)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關於建立集體生態林補償機制的意見》(海行規發〔2012〕8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