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政發〔2014〕48號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根據市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京政發〔2013〕36號)以及《關於取消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4〕19號)文件精神,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第一批取消和承接76項行政審批事項。其中,取消審批事項25項,承接市政府下放審批事項51項。
一、切實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和承接工作
區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機關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不得再進行審批或者通過其他形式變相審批。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還需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相關部門需制定並落實後續監管的措施和辦法,防止出現管理脫節。區政府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承接部門要主動與上級業務部門溝通,制定管理辦法,逐項明確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審批對象和辦理的條件、標準、程式、時限等,並及時開展新承接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
二、認真做好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公開工作
各原實施機關要對門戶網站和政務服務大廳公開事項及內容進行清理,確保取消事項一項不存。對新承接的行政審批事項,做好面向社會的公開工作,公開內容涵蓋事項名稱、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審批對象和辦理的條件、標準、程式、時限等。
區編辦要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確保區政府決定落實到位。
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