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發〔2014〕28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促進金融産業發展辦法》已經2014年8月20日第2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順義區促進金融産業發展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本區金融産業發展環境,促進金融産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2014年1月1日以後,在本區新註冊或新遷入並納稅的金融機構。
(一)由國家及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由國家監管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可參照金融機構,享受本辦法的政策支援。
(三)體現營運中心、投資中心和結算中心等功能,對一定區域內的下屬機構和關連線構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功能性總部金融機構,可享受本辦法的政策支援。
(四)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備案)並在本區註冊登記的産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企業(其發起設立的投資基金公司也在本區註冊登記,且累計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可參照金融機構,享受本辦法的政策支援。
第三條 優化金融産業發展環境,促進金融産業發展。
(一)搭建政金企交流合作平臺。協調區內資源,為金融機構提供優質服務。
(二)搭建資訊服務平臺。拓寬資訊發佈渠道,為金融機構在本區創新金融産品提供服務。
(三)建立為金融機構服務的綠色通道。在企業工商註冊、稅務登記、賬戶開立和政策兌現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務。
(四)建立金融機構負責人獎勵機制。依據區內金融機構對區域經濟發展所做貢獻,對其實行年度考核並予以獎勵;針對區域內大工程、大項目、大企業多的特點,鼓勵金融機構組建銀團拓展業務。
(五)建立高管人員綜合服務機制。加快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吸引高端人才,對金融機構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戶籍辦理、子女入學、就醫保障等方面提供綜合服務。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獲得國家有關部門資格認定,並在金融機構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副總經理(副行長)和總會計師等職務的人員。
第四條 設立順義區金融産業獎勵扶持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採取獎勵和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援。
第五條 金融機構可以享受一次性資金補助。
(一)金融機構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本條所稱金融機構,特指經中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
(二)由國家監管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4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50萬元。
對於上述兩類機構,註冊資本金在1億元以下、5000萬元(含)以上,但對行業發展具有引導效應,經順義區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並報區政府批准同意後,補助200萬元。
(三)功能性總部金融機構為獨立法人的,註冊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註冊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400萬元;註冊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50萬元。
功能性總部金融機構為獨立核算的非法人的,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在1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750萬元;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在15億元以下、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50萬元。
(四)産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含)以上、10億元以下的補助800萬元。
(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交易所、交易中心實收資本10億元(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補助400萬元;實收資本5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250萬元。補助資金用於風險防範和企業發展。
第六條 金融機構自營業之日起,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達到300萬元以上的可享受獎勵扶持政策,期限為5年。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300萬元(含)以上的金融機構,獎勵額度為當年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20%;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5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額度為當年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30%;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100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額度為當年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50%。
金融機構享受本條政策時,不再享受第七條政策支援。
第七條 對當年實現區級財政留成300萬元(含)以上的金融機構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享受資金補助。金融機構年度累計獲得的高管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其年度實現區級財政留成部分的6%。
金融機構享受本條政策時,不再享受第六條政策支援。
第八條 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購房補貼或租房補貼。
(一)金融機構購買辦公用房,按150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1000萬元。
(二)金融機構租賃辦公用房,從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別按租金的50%、30%和2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500萬元。
(三)對入駐本區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國際金融機構總部或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區域性分支機構(省市級以上),可在其籌建期間無償為其提供一定面積的、臨時性的辦公場所,以利於機構籌建期間工作的順利開展。
自享受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政策之日起3年內,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轉租辦公用房或改變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第九條 申請單位需在符合條件之日起1年內,向區金融辦提出獎勵補助資金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第十條 享受財政獎勵、補助的金融機構應承諾遵守以下條款:
(一)定期向區金融辦報送業務數據、經營情況和資訊變更等情況。
(二)金融機構自享受本辦法政策之日起5年內不得遷出我區,如遷出必須退還全部財政獎勵、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享受鼓勵政策時,既適用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又適用本辦法的,一律先執行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後與本辦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補充執行。對有特殊貢獻的金融機構,經認定後給予特殊扶持。
第十二條 本區促進金融産業發展相關工作由順義區金融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區金融辦,具體負責金融機構的認定、服務、獎勵、政策解釋和補助資金的兌現及其他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金融辦主任兼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順義區促進金融産業發展辦法的通知》(順政發〔2011〕28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