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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品質監督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11-17
  5. [成文日期] 2014-11-17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4〕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暗挖施工現場防坍塌品質安全管理十項規定》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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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4〕19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工程建設責任,提高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暗挖施工的品質安全管理水準,嚴防暗挖施工坍塌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結合本市軌道交通工程實際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暗挖施工現場防坍塌品質安全管理十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工作要求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規定中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暗挖施工是指不挖開地面,採用在地下挖洞方式施工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礦山法和盾構法施工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定。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時,監理單位應及時下達監理通知書,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同時書面上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向市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47號)規定和監管職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依據《北京市建築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進行動態記分處理,全市通報。

  發生路面坍塌險情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社會影響的大小和監管職責,依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建質[2008]121號)規定,依法給予企業暫扣安全生産許可證的處罰。非本市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管職責,依法暫停其在北京建築市場相應時間的招投標資格。

  四、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時,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監理通知書或未上報建設單位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規定和監管職責,要求監理單位責令改正,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依據《北京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辦法》進行動態記分處理,全市通報。

  五、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監管職責,對責任單位全市通報。

  六、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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