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發〔2014〕9號
各街道辦事處、地區辦事處(鄉政府),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朝陽區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
朝陽區節能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朝陽區産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加強我區生態文明建設,優化首都核心功能,實現節能工作目標,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能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專項安排,每年安排資金不少於5000萬元。
第三條 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由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協調配合、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負責。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按年度徵集項目並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審,對項目進行全程檢查督導。
區財政局負責節能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
區審計局負責對節能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參與本行業領域節能項目的徵集、推薦、監督、檢查和評估驗收。
第四條 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應堅持規劃計劃先行,優先保障當期重點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朝陽區進行工商註冊、納稅及統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機構,實施的節能項目應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實施。
第六條 節能資金支援範圍:
(一)節能低碳試點、示範項目;
(二)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三)節能新産品、新技術應用及推廣項目;
(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推廣項目;
(五)能源審計、清潔生産項目;
(六)迴圈經濟和資源節約項目;
(七)綠色建築;
(八)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九)節能諮詢服務、宣傳培訓項目;
(十)節能獎勵;
(十一)區政府批准的其他節能降耗支出。
第七條 以下情形的節能資金不予支援:
(一)以擴大産能為主的項目;
(二)燃煤替代項目;
(三)應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套建設的節能或新能源項目;
(四)利用外購或外供的餘熱、余能、余氣項目;
(五)能源臺帳不規範,節能量無法測算的項目;
(六)不在節能資金支援當期實施的項目;
(七)申報單位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和當期發生安全生産事故、污染事故、拖欠稅費、能源費用等情況的。
第三章 資金支援方式及標準
第八條 節能資金支援方式分為財政補助和直接獎勵。申請單位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自願申報資金支援方式,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種方式。
第九條 已享受國家、市、區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援的項目,節能資金不再支援。
第十條 資金支援標準:
(一)補助標準
1.對納入節能資金支援範圍的節能低碳試點、示範項目,工業項目給予不超過總投資30%、非工業項目給予不超過總投資40%的補助。
2.對節能技改項目和節能新産品、新技術應用推廣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準煤以上的,按照項目年實際節能量,每節約1噸標準煤給予工業項目600元、非工業項目800元的補助。
3.對新建的新能源(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項目)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年生産量50噸標準煤以上的,每生産1噸標準煤的新能源給予600元的補助。
4.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審計、清潔生産諮詢項目,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補助,其中市級資金支援的項目,按照市級資金與項目合同總額的差額給予補助,但不超過市級資金支援額度。
5.清潔生産中高費項目,給予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5%的區級配套補助。
6.對供熱製冷系統採用地源熱泵和再生水源熱泵的項目,給予不超過熱源和一次管網投資額10%的區級配套補助。
7.對使用LED高效照明産品數量2000支以上的項目,給予不超過總投資20%的補助。
8.對年綜合能耗2000——5000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參與並接入區級能源監測平臺而進行的二級計量改造和能源管控中心項目,給予不超過總投資額(不含土建部分)30%的補助。
9.對迴圈經濟和資源節約類(節水、節地、節材等)項目,給予不超過總投資額(不含土建部分)30%的補助。
10.對更新淘汰老舊電機、空壓機、變壓器(國家目錄內)項目,按照節能電機、空壓機、變壓器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30%給予補助。
11.區政府批准的其他節能降耗支出,從節能資金中列支。
(二)獎勵標準
1.對列入國家、北京市節能低碳、迴圈經濟試點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
2.對當年度通過國家綠色建築標識三星、二星認證的建築,在享受國家、市級獎勵的同時,分別給予每建築平方米20元、10元的區級配套獎勵;對當年度通過綠色能源與環境設計先鋒獎(LEED)認證的建築,按鉑金獎和金獎分別給予每建築平方米20元、10元的獎勵。
3.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承接本區用能單位的節能項目,達到國家、市級獎勵標準的,在申請國家、市級獎勵的同時,每節約1噸標準煤,再給予工業項目200元、非工業項目300元的配套獎勵。未達到市級以上獎勵標準的,每節約1噸標準煤,給予工業項目600元、非工業項目800元的獎勵。
4.對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等次為優秀的年能耗5000噸標準煤以上重點用能單位給予15萬元節能獎勵,年能耗2000—5000噸標準煤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10萬元節能獎勵。
第十一條 資金支援對單個項目同一年度最高支援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章 項目和資金管理程式
第十二條 節能資金項目申報按照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每年向社會公開徵集,符合本辦法的企事業單位節能項目,均可申請使用節能資金。
第十三條 各街道、地區辦事處,行業主管部門和功能區管委會應協助做好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節能項目徵集、推薦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朝陽區産業規劃佈局;
(二)申報節能項目必須通過北京市審核備案的節能量審核機構的評審,並達到規定的節能量標準;
(三)項目申報單位在生産經營中無違法記錄;
(四)項目申報單位在安全生産、環境保護、勞動保護等方面達到國家、市級標準。
第十五條 節能資金申報、辦理程式:
(一)項目申報
1.徵集:每年1月,區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區節能政策,結合本區當期節能重點工作,確定年度節能資金重點支援領域和範圍,面向全區公開發佈徵集節能資金支援項目的通知。
2.申報:申報單位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隨時申報,並按照本辦法,如實填報《北京市朝陽區節能發展引導資金申請表》(附件1),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附件2),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項目單位可直接向區發展改革委申報,也可由所在街鄉、行業主管部門、功能區管委會推薦申報。
(二)項目評審
每年9月—11月,區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徵集情況,組織開展項目評審,當年未評審的可納入次年計劃。
項目初審:區發展改革委對各單位、各功能區、各街鄉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和初選,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資金支援範圍的項目列入節能資金支援項目庫,並反饋申報單位。
委託評審:區發展改革委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的資金及節能量進行評審。
3.部門聯審:區發展改革委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組織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會同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審,並抽取重點項目進行現場核實,各部門出具聯審意見匯總至區發展改革委。
4.項目終審:區發展改革委參照部門聯審意見,結合當年項目申報和資金安排情況,按照項目節能量,優先安排節能效益明顯、示範作用強的支援項目,並形成節能發展引導資金方案,經主管區長審閱後,報區長辦公會審定。
(三)資金撥付
區財政局根據審定的節能資金方案,履行資金撥付程式和手續。對於納入節能資金支援範圍,並且已經完工並通過驗收、評審的節能項目,節能資金一次性撥付;對區政府明確納入節能資金支援範圍的節能示範、試點項目,節能資金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兩次撥付,項目合同簽定後撥付擬支援資金的30%,項目完工通過驗收、評審後,撥付其餘資金。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節能資金使用單位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或挪用資金,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節能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接受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節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區財政局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和節能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區審計局依法對財政資金的支出、使用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節能資金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退回節能資金,並在3年內不得申報節能資金支援項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納入資金支援的項目,在取得資金後6個月內仍未實施的;
(二)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節能資金的;
(三)截留、挪用、擠佔節能資金等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節能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朝政發〔2008〕10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