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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12-01
  5. [成文日期] 2014-11-04
  6. [發文字號] 延政發〔2014〕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11-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延慶縣人民政府關於對部分機動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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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政發〔2014〕2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的有關安排,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關於對部分機動車採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發〔2014〕29號)要求,為改善轄區空氣環境品質,有效降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經縣政府研究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對本通告劃定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部分機動車採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劃定的區域範圍:東向為G110輔線(蓮花池路口至慶隆街東口)以西;西向為匯川街(百眼泉村路口至公安局路口)、湖北西路(污水廠路口至南關橋北口)、西環城路(南關橋北口至北關北口)以東;南向為G110輔線(蓮花池路口至燕水家園東口)、百泉街(燕水家園東口至百眼泉村路口)、湖南西路(公安局路口至污水廠路口)以北;北向為慶隆街(慶隆街東口至檢察院路口)、媯水北街(檢察院路口至度假村路口)、慶園街(度假村路口至北關北口)以南相接圍成的區域,以上各路段均不包含在內。

  二、對於北京市核發號牌的機動車,應遵守以下規定: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以下簡稱黃標車)全天禁止進入本通告劃定區域內道路。

  三、對於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機動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進入本通告劃定區域內道路,須辦理進京通行證件。下列進京機動車,無需辦理進京通行證件:

  1.已經領取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品通行證運輸爆炸品的車輛;

  2.已經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

  (二)黃標車全天禁止進入本通告劃定區域內道路。

  (三)下列進京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軍隊、武警車輛及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等特種車輛;

  2.持道路運輸證件的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和省際旅遊客運車輛。

  四、持有綠色環保標誌的整車運送鮮活農産品的載貨汽車繼續享受綠色通道政策。

  五、對於機動車違反本通告規定進入禁行區域道路行駛的,認定為“違反禁令標誌指示行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特此通告。

延慶縣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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