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發〔2014〕27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推動企業上市工作辦法》已經2014年8月20日第2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4日
順義區推動企業上市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企業上市步伐,促進企業充分利用資本市場規範運作,推動區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形成多點支撐的經濟發展格局,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經濟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引導、規範運作、企業為主、市場推進”的原則,加大培育和支援力度,優化發展環境,打造資本市場順義板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上市,包括在境內外知名資本市場(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場外交易市場)上市和掛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上市培育企業,是指在我區註冊納稅,上市目標明確、具備一定條件且被列入上市培育企業資源庫的企業。
第五條 本區推動企業上市相關工作由順義區推動企業上市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區金融辦,具體負責企業上市的規劃、篩選、培育、初審、獎勵等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區金融辦主任兼任。
第六條 豐富上市培育企業資源庫。通過所屬行業部門推薦和企業自薦等方式保持庫內資源及時更新並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企業上市的進展情況,確定不同階段的服務內容。同時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爭取有上市意願的區外企業入區發展。
第七條 納入上市培育企業資源庫的企業應定期向區金融辦報送業務數據、經營情況和資訊變更等情況。
第八條 營造促進企業上市的良好氛圍,採取多種措施促進企業上市。
(一)培育、優化企業上市金融環境。積極引進創投、擔保、法律、會計、諮詢等專業機構,提高企業上市的綜合服務水準。
(二)加大培訓力度。邀請市證監局、市金融局等職能部門對上市培育企業進行專業培訓,提高上市培育企業資本運營理念和科學管理水準。
(三)協調解決上市培育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上市培育企業有需要政府協調解決的事項,可向區金融辦提出申請,由區金融辦上報領導小組,予以協調。
(四)強化企業上市後服務。持續關注上市企業運作情況,鞏固上市成果。
第九條 設立順義區企業上市獎勵扶持資金,用於支援企業上市工作。上市培育企業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給予200萬元補助。企業擬在創業板上市,完成上市輔導後,給予200萬元補助;上市成功後,再給予200萬元補助。企業擬在主機板、中小板上市,完成上市輔導後,給予300萬元補助;上市成功後,再給予300萬元補助。企業在境外知名資本市場上市,給予600萬元補助。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後,給予80萬元補助。企業在北京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後,給予50萬元補助。掛牌企業成功轉板後,根據所屬市場補齊差額。
第十條 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律師事務所等關聯仲介機構將區外企業引入我區,企業成功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後,給予仲介機構50萬元獎勵;企業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場外市場掛牌後,給予仲介機構3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凡申請順義區企業上市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須向區金融辦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經區政府批准,由區財政局落實相關資金。
第十二條 申請順義區企業上市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應向區金融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改制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
1.順義區企業上市獎勵扶持資金申請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改制顧問協議複印件;
4.市證監局出具的輔導備案登記受理。
(二)申請輔導期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
1.順義區企業上市獎勵扶持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企業與具有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輔導協議的複印件;
4.企業與具有境內外證券市場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所簽訂保薦協議和承銷協議的複印件;
5.證監會出具的上市受理相關文件。
(三)申請上市成功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
1.順義區企業上市獎勵扶持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交易所出具的首次公開發行批文。
(四)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順義區企業上市獎勵扶持資金申請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關於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
(五)申請在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四板)掛牌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順義區企業上市獎勵扶持資金申請表;
2.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與證券公司簽訂的財務顧問協議複印件;
4.北京股權交易中心出具的相關確認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1式2份,是複印件的需加蓋企業公章。
企業應于完成掛牌、改制、輔導、上市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對涉及企業上市的行政審批審核事項,應指定專人督辦,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可以同步辦理的審批審核事項,進行同步辦理;有前置條件的審批審核事項,提前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保薦券商在我區設立營業部的,應完善自身制度,積極做好保薦對象的賬戶開設、股權託管等相關服務;區內金融機構應做好企業上市後募投資金賬戶的開設等相關服務。
第十五條 享受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如5年內遷出我區,應退還所享受的獎勵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或北京市政策調整將作相應調整,具體問題由區金融辦與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順義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順義區推動企業上市工作辦法的通知》(順政發〔2011〕24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