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政辦發〔2014〕43號
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2014年10月29日第29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6日
順義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參與食品藥品監管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舉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的,且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於可能導致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的獎勵。
第三條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應公佈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部門,負責受理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線索的舉報,並形成接報受理記錄。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舉報獎勵的認定、獎金管理、獎金髮放、匯總統計等工作。
第四條 有關部門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內容,要及時組織核查;對可能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要立即組織核查;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要及時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鎮、街道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對舉報事項進行審批,並及時向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違法案件發生於本區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的線索經查證屬實;
(五)舉報的案件有處理結果;
(六)舉報案件的違法行為屬於可能導致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屬於申訴案件(復議、訴訟等)的舉報;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獲得獎勵,並應當符合下列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應實名舉報,在查證屬實後,實名舉報人憑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申領獎金;
匿名舉報人也可以作為舉報獎勵對象。匿名舉報人在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後,經相關部門核對有關舉報資訊和匿名舉報人身份資訊後申領獎金;
(二)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三)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四)對同一案件的舉報獎勵不得重復發放。
對於既符合《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舉報獎勵條件,也符合本辦法舉報獎勵條件的食品藥品違法案件舉報線索,舉報人可同時依據《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申請雙重獎勵。
第八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6%。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4%。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獎勵貨值金額的2%。
貨值金額按照貨品售價進行計算,沒有售價的按照市場上同類合格商品的平均價格計算。
第九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額,除按照舉報等級計算外,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標準,並且不得重復發放:
(一)貨值金額5萬元(含)以上的違法案件,最高獎不超過5萬元;
(二)貨值金額5000元(含)以上不足5萬元的違法案件,最低獎勵不少於400元;
(三)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或難以計算相應貨值金額的違法案件,按照舉報獎勵等級分別給予500元、400元、300元的獎勵;
(四)已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以根據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給予3萬元以下獎勵;
已經司法審判的案件可以根據社會影響程度、違法物品貨值金額和舉報等級給予5萬元以下獎勵;
(五)對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對社會影響較大的安全問題及時進行披露舉報,對事件處理提供有效幫助的,可視情況參照上述規定給予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六)有關部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重、特大食品藥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隱患的,可以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對於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産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生産經營單位內部或者食品藥品行業內舉報人員,可以給予舉報人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案件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見附件),提出獎勵意見。
對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已正式受理的,案件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自案件調查終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或者移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進行認定,對獎勵條件和獎勵數額予以初審,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舉報結案審批表》,提出獎勵意見。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定並回復。審定批准的,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回復後10個工作日內將舉報獎金撥付至申請獎勵的部門,由申請獎勵的部門通知舉報人領取。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等到辦案部門領取獎金並辦理簽收、備案手續。逾期不領的,視為放棄權利。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需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並持舉報人和受託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資金從每年財政部門安排的辦案經費預算中支付,舉報獎勵資金應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滾動使用,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向區財政部門通報。
第十三條 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不得對舉報事項不予核實查辦;不得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資訊,幫助其逃避查處。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或者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者冒領獎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關於給予食品違法行為舉報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順政辦發〔2004〕89號)和《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關於調整食品違法行為舉報人員獎勵標準意見的通知》(順政辦發〔2007〕4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