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4〕14號
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混凝土布料機安全使用管理,防範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經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築施工混凝土布料機安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9月24日
北京市建築施工混凝土布料機安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築施工混凝土布料機(含布料桿,以下簡稱“布料機”)的安全使用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布料機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移位、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施工單位在購置、租賃布料機時應當核查布料機生産單位、産權單位的營業執照、産品合格證、産品使用説明書,並留存複印件。
第四條 手動布料機的安裝、拆卸、移位由施工單位或産權單位按照産品使用説明書進行。
液壓布料機的安裝、拆卸、移位應由産權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擅自進行。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確定布料機安裝位置時,應確認現場有足夠的作業空間。布料機機體中心位置與施工作業面臨邊距離應不小於機體結構總高度的1.5倍,與高壓輸電線路和其他障礙物體應按標準及相關規定要求保證足夠安全距離。起重吊裝作業時與布料機要確保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六條 施工單位編制混凝土施工方案時應明確布料機安裝作業平面佈置圖,並對布料機支撐結構進行計算,確保結構安全。
施工單位項目技術人員應負責對布料機操作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
第七條 手動布料機在使用和存放時,應確保支撐面平整堅實,並採取不少於4根鋼絲繩對角拉結或不少於4根剛性材料支撐等防傾覆措施。
第八條 液壓布料機配電系統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
第九條 布料機在施工現場內首次安裝完畢後應由安裝單位進行自檢,合格後報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組織使用單位、安裝單位、産權單位、監理單位聯合驗收,並填寫《混凝土布料機安裝驗收表》(見附件1),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布料機每次移位完畢後,由總承包單位進行檢查並填寫《混凝土布料機移位檢查表》(見附件2),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布料機每次安裝、拆卸、移位過程中,總承包單位專職安全員應全程旁站監督,確保施工安全。
第十條 布料機每次吊裝前和存放時應按規定拆除配重。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不得擅自改裝布料機或使用不合格産品。
第十二條 布料機每班作業前,使用單位應進行安全檢查。
布料機作業過程中,回轉半徑內不得存放任何物料,施工單位應確保懸架下方無人員停留。
第十三條 五級以上大風、雷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止布料機施工作業,並採取防傾覆措施。
第十四條 檢查、維修、保養時,應當停機、斷電。液壓布料機操作、維修、保養須由專人負責。
布料機操作人員離開操作位置時,應當關閉設備電源,將操縱控制器鎖好,避免他人私自操作啟動機械設備發生事故。
第十五條 布料機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等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安全操作規程和産品説明書中的有關安全要求,嚴禁違章作業。
第十六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對違反本辦法第五、七、九、十條的,可以依據《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07〕825號)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造I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