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6號
為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氣環境品質,經國務院批准,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起,對新增點燃式輕型汽油車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2013)標準(以下簡稱《國五標準》)中的車載診斷系統(OBD)兩項排放監測功能,即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實際監測頻率(IUPR)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監測氮氧化物的相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銷售、註冊登記的點燃式輕型汽車必須滿足《國五標準》要求,且具備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實際監測頻率(IUPR)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監測氮氧化物等兩項排放監測功能。同時停止銷售和註冊(含轉京、拍賣、贈予等車輛)不具備第五階段標準中兩項排放監測功能的輕型汽油車。
凡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以購車正式發票的開票日期或機動車註冊登記證書的最後一個轉移登記日期為準)購買和轉京的符合第五階段排放標準但不具備兩項排放監測功能的輕型汽油車(最大總品質3.5噸以下),可繼續辦理環保手續。
二、環保目錄的有關要求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原發佈在北京環保車型目錄中的“達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相當於歐五標準,且不帶IUPR和監控氮氧化物判斷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目錄無效,且不再受理汽車企業申報不具備兩項排放監測功能的第五階段標準輕型汽油車型,並停止發佈該車型環保目錄。
(二)新申報車型需在國家有關部門第五階段車型公告發佈後,汽車生産企業(或經汽車生産企業委託的申報單位)按照《北京市關於申報第五階段車型環保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3〕14號)的要求向我局申報符合國Ⅴ排放標準的車型目錄,對於OBD兩項監測功能的測試按照《國五標準》和環境保護部的相關要求進行試驗,並提供相關資料。其中,IUPR只進行功能驗證試驗,待汽車生産企業提交在用車符合性檢查報告時,必須提供IUPR具體數值,且應滿足《國五標準》限值要求。
(三)申報車型已在我局發佈的“達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相當於歐五標準,且不帶IUPR和監控NOX判斷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車型目錄中,現欲重新申報該車型的企業需注意以下問題:
1.原車型可以滿足《國五標準》,且發動機、排放凈化系統等零部件(包括機外凈化器、氧感測器、燃油蒸發裝置、電控單元(ECU)等)沒有做任何變動,帶有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實際監測頻率(IUPR)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監測氮氧化物等兩項監測功能,則可使用原檢測報告,並補充OBD系統兩項監測功能試驗後,無須更改原車型號,即使用該車型原型號重新申報環保目錄。
2.原車型的發動機、排放凈化系統等零部件(包括機外凈化器、氧感測器、燃油蒸發裝置、電控單元(ECU)等)無論做了任何變動,須使用新車型號重新進行各項試驗後,再申報環保目錄。
三、按照《國五標準》要求,汽車生産企業必須確保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實際監測頻率(IUPR)的分子計數器和分母計數器的數值不能重置或更改。
特此公告。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