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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1-01
  5. [成文日期] 2014-05-12
  6. [發文字號] 中科園發〔2014〕1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5-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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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園發〔2014〕17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4年5月12日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以下簡稱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發揮保險增信作用,解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與北京市政府聯合發佈的《關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意見》(京政發〔2012〕23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示區組發〔2013〕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貸款保證保險是指企業以自身信用作為保險標的投保,獲得保險公司為企業還款能力提供保險,並以此獲得銀行貸款的業務。當借款人因故不能如期還款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條 貸款保證保險試點採取“政府引導、政策支援、市場運作、風險共擔”的運作方式。

第二章 運作機制

  第四條 貸款保證保險應當由與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合作的保險公司和銀行試點實施。合作機構名單,通過中關村管委會網站(www.zgc.gov.cn)向社會公開發佈。

  第五條 貸款保證保險的服務對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二)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

  (三)具有1年以上的連續經營記錄,且上一年度總收入不超過1億元(含);

  (四)使用人民銀行企業信用報告和中關村標準徵信報告,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單筆貸款本金不超過500萬元,且單個企業年度貸款本金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六)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

  第六條 保險公司與銀行應協商簽訂合作協議,聯合開展貸款企業資信調查,並按風險可控的原則,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共同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資服務。

  第七條 保險公司和銀行可根據企業實際風險和資信狀況實行差別化利率和保險費率,不收取除保險費和利息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費用,原則上不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

  第八條 保險公司和銀行可依據經營實際,針對保險合同約定賠償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商定各自的風險分擔比例。分擔比例應在合作協議、保險合同中予以明確,並報北京市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備案。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切實做好理賠服務,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將扣除銀行承擔部分的剩餘貸款本金和利息,依法及時全部賠付銀行。

  第十條 保險公司向銀行賠付的同時,可按保險合同約定向貸款企業進行追償,按協議要求銀行積極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對有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企業,可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並採取有效措施依法追償欠款。銀行也應將貸款發放及償還資訊納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管理。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與銀行應在風險管控、資訊共用、追索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定期交流共用業務受理、客戶資訊、保險承保理賠、貸款發放、貸款逾期等有關情況。

第三章 支援政策

  第十二條 中關村管委會按照先付後貼的原則,對投保貸款保證保險獲得貸款並按期還本付息的企業,按照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貸款貼息。單個企業的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30萬元。貼息比例與企業的信用“星級”對應關係如下:一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20%(初次申請貸款的企業,按照一星級企業貼息標準執行);二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25%;三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30%;四星級企業貼息比例為35%;五星級企業的貼息比例為40%;“瞪羚重點培育企業”在原有貼息比例基礎上提高5%。企業“星級”評定標準參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信用星級評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的同一筆貸款只能在中關村管委會申請一種方式的貼息支援。

  第十四條 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示區組發〔2013〕4號)的規定,企業投保貸款保證保險後産生不良貸款的本金損失部分,由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資金)和保險公司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一)年度總收入20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本金損失部分,由風險補償資金承擔50%,保險公司承擔50%;

  (二)年度總收入超過2000萬元且小於1億元(含)的小微企業,貸款本金損失部分,由風險補償資金承擔40%,保險公司承擔60%。

第四章 補貼款使用

  第十五條 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集中受理投保企業的貸款貼息申請,並代中關村管委會將補貼資金支付給企業。企業應在按時還本付息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條 投保企業通過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貸款貼息時,應向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複印件;

  (二)企業星級證書複印件;

  (三)《保證保險融資補貼申請報告》(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保險公司及企業公章);

  (四)企業貸款利息單匯總表(加蓋銀行公章);

  (五)企業交納的銀行貸款利息單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六)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代企業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貸款貼息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複印件;

  (二)企業星級證書複印件;

  (三)企業貸款利息單匯總表(加蓋銀行公章);

  (四)企業交納的銀行貸款利息單複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五)《代企業申請保證保險融資補貼報告》;

  (六)《企業保證保險融資補貼明細匯總表》;

  (七)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中關村管委會收到上述材料並審核完畢後,將補貼款撥付給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在收到有關補貼資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款撥付給申請企業。

  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應於資金撥付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資金撥付情況的説明。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申請風險補償資金的辦理流程和提交材料要求,參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示區組發〔2013〕4號)中“合作擔保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獲得風險補償資金的保險公司依據相關合同和法律規定的追償手續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償款或者不良貸款的,應當按照風險補償資金承擔的比例,返還到風險補償資金專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試點保險公司及銀行應於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報送《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情況月度報表》和《企業貸款保證保險融資情況月度報表》。北京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應及時匯總以上情況,並於每月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北京保監局、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中關村管委會。

  各合作機構應按規定報送相關月度報表。合作機構不能按時提交相關資料或者不配合相關工作的,中關村管委會有權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

  第二十二條 北京保監局、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中關村管委會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各試點保險公司和銀行的貸款保證保險相關服務情況進行監督。合作保險公司和銀行在為企業提供服務時有違規行為,或弄虛作假的,中關村管委會將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企業申請補貼款時弄虛作假的,中關村管委會將收回補貼款,並且今後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申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條件的企業獲得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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