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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4. [實施日期] 2014-04-02
  5. [成文日期] 2014-04-02
  6. [發文字號] 京衛醫政字〔2014〕4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4-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醫師執業註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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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衛醫政字〔2014〕49號

各區縣衛生局,各三級醫院:

  為規範北京市地區醫師執業註冊辦事流程和提交材料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規定,現將醫師註冊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一醫師註冊辦事須知

  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對外公佈的醫師執業註冊、醫師變更執業註冊、醫師重新執業註冊和醫師登出註冊辦事須知內容,及時調整和完善對外公佈的辦事須知內容。

  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醫師申請執業註冊

  (一)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期間執業註冊工作按照《衛生部關於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期間醫師執業註冊有關問題的批復》(衛醫政函〔2011〕413號)的規定執行。培訓期間申請註冊或變更註冊的,需提交規範化培訓基地出具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證明。

  (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以國家和省級衛生(計生)、中醫藥行政部門下發的文件為準。

  三、執業助理醫師申請辦理執業醫師註冊

  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執業醫師註冊時,應按照以下規定申請辦理:

  (一)向申請註冊的衛生計生、中醫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註冊部門)交回《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原件。

  (二)擬執業地與原註冊地不一致的,需先辦理執業醫師註冊變更手續。

  (三)執業範圍有變更的,需提交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時相應專業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醫師資格申請表》及《試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材料。

  四、醫師註冊後申請變更執業範圍

  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下發〈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1〕169號,以下簡稱《衛生部暫行規定》)要求,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變更執業範圍:

  (一)取得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相應

  專業學歷(碩士研究生以上),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的。

  (二)在北京市三級甲等綜合(專科)醫院(軍隊、武警除外)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者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並持有該醫院出具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經所在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所受培訓專業的。

  其中,專科醫院出具的專業證明只限於該醫院按照執業登記的專科醫院類別的相應專業。

  (三)取得全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合格證書,或取得助理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擬申請變更執業範圍為全科醫學專業的。

  (四)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執業的臨床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公共衛生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增加公共衛生類別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執業的公共衛生醫師因工作需要,經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臨床類醫師資格,可申請增加臨床類別相關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

  (五)中醫類別醫師執業範圍中的中醫專業、中西醫結合專業和民族醫專業間變更時應取得相應專業的醫師資格。

  (六)跨類別變更專業,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五、全科醫學專業醫師執業註冊

  為積極推進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發展,鼓勵全科醫學專業發展,根據《衛生部暫行規定》及北京市社區衛生服務相關政策,對全科醫學專業醫師註冊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執業的臨床醫師,確因工作需要,經機構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考核批准,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申請註冊全科醫學專業的,可以根據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申請註冊臨床類別其他兩個專業。

  (二)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的執業範圍為中醫專業、中西醫結合專業或民族醫專業的中醫類別醫師,可同時申請註冊中醫全科醫學專業。

  (三)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執業的已註冊一個以上執業範圍的醫師,如變更執業地點至其他類別的醫療機構時,只能選擇已註冊範圍的其中一個專業作為執業範圍進行註冊。

  六、醫師定期考核與醫師執業註冊

  根據《衛生部關於印發〈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衛醫發〔2007〕66號)要求,註冊部門在辦理醫師變更執業註冊同時,要對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嚴格把關,沒有按照規定進行醫師定期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變更註冊,並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辦理。

  此通知自發佈之日起開始實施,《北京市衛生局關於北京地區醫師執業註冊工作的補充通知》(京衛醫字〔2003〕177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衛生計生委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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