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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國有資産監管/重大建設項目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府辦公室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5-01
  5. [成文日期] 2014-04-08
  6. [發文字號] 門政辦發〔2014〕2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4-08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區發展改革委關於門頭溝區規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事項規定(試行)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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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政辦發〔2014〕28號

各相關單位:

  現將《門頭溝區規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事項的規定(試行)》轉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8日

門頭溝區規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事項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區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招投標”)活動,加強廉政建設,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健全和規範有形建築市場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21號)、《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且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及水務工程等各類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應遵守本規定。市級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區發展改革委指導和協調全區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應經發改部門核準後進入有形市場交易。

  第四條 “區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儲備庫”作為本區建設工程的主要來源。項目建設單位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增加前置手續成熟度,並及時申報入庫,減少應急工程、緊急工程數量。發展和改革委應做好項目的儲備、評估、審批等前期工作,為依法開展招投標提供條件。

  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展招投標活動,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二)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准;

  (三)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應當履行核準手續的,已經核準;

  (四)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五)有招標所需的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六條 對投資額度較大、施工難度較高、前置手續完備的基本建設工程,應到市級相應的招投標平臺開展招投標活動。招標人存有異議的,應提請區城鄉建設重點工程綜合管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七條 為防止建築市場壟斷、避免挂靠和出借資質等行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針對市場及自身業務開展研究,根據企業資質的專業和等級等因素,出臺相應辦法,進行差別化管理。

  第八條 中標人應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工程建設安全生産責任合同》、《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廉潔施工合同》及《勞動用工及工資管理合同》,嚴格規範經營和建設行為。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對中標人進行日常管理、整體評價和考核。中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請區城鄉建設重點工程綜合管理領導小組同意,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列入“負面清單”一年:

  (一)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工程合同的;

  (三)因串通投標、違法分包、轉包、挂靠資質等行為而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以不合理報價等不正當因素提高建設費用的;

  (五)違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廉潔施工合同》相關規定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列入“負面清單”的企業應在北京市工程建設交易資訊網上公佈名單及原因。

  第十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行政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並上報區城鄉建設重點工程綜合管理領導小組;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未按規定進入有形建築市場招標的;

  (二)通過自主招標規避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一條 參與招投標活動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他有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並上報區城鄉建設重點工程綜合管理領導小組;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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