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造發〔2014〕7號
各區、縣園林綠化局: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平原地區新增林木資源養護管理工作,鞏固平原造林工程建設成果,根據北京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建設總指揮部《關於加強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資源管護工作的意見》(市總指發〔2013〕4號),現制定《北京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林木資源養護管理辦法(試行)》,並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2014年4月16日
北京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林木資源養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本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林木資源養護管理工作,培育穩定高效的城市森林生態系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平原造林工程建設總指揮部《關於加強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資源管護工作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平原地區造林工程所植林木以及相關配套設施(以下統稱“林木資源”)的養護、管理(以下簡稱“管護”)應當遵守本辦法。
平原地區原有林木資源的管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林木資源管護的原則是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市場運作、專業養護、農民就業,建立責任明確、監管到位、管理高效、責權利相統一的專業化、市場化養護管理機制,實現區域管理統籌、資金政策統籌、撫育經營統籌、農民就業統籌,確保平原地區森林資源不斷增長,促進農民就業增收。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全市林木資源管護工作的監督、指導、核查驗收和對區縣園林綠化局的考核,制定林木資源管護標準、監督考核辦法、檢查驗收辦法,並監督實施。
第五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負責本區縣林木資源管護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管理機構,制定本區縣林木資源養護管理實施辦法,編制年度養護管理方案,組織開展人員培訓、檢查驗收、考核和獎懲。
第六條 鄉鎮林業站在區縣園林綠化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林木資源管護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 林木養護
第七條 林木資源養護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護單位”),原則上由區縣園林綠化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不具備招投標條件的,可以由區縣園林綠化局指定具有一定林木資源管護條件的園林綠化企事業單位、集體林場。
第八條 管護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事業單位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三級或造林營林施工丙級以上資質;
(三)招聘本地農民參加林木資源管護人數佔參與管護人員總數的60%以上。
第九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本着林木資源區域統籌管理原則,按每個管護單位管護面積原則上不低於3000畝的規模,劃定管護區域。區域設置可打破鄉鎮界限,實現區域化、規模化。
第十條 管護單位應安排充足人員從事林木資源管護具體工作,管護人員每人平均管護面積以15-25畝為宜。管護單位應保障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及相關待遇。
第十一條 農民參與林木資源管護工作應本着自願原則,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管護單位審核資格條件後,符合條件的,與管護單位簽訂就業合同。管護單位應對招聘的人員進行崗前技能培訓,並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第十二條 管護單位應按照林木資源管護標準和相關管理辦法,編制下一年林木資源管護作業方案,並於當年11月15日前報區縣園林綠化局。
第十三條 林木資源管護的主要內容包括補植補造、修枝整形、抹芽除蘗、澆水排澇、施肥追肥、間株定株、移植間伐、種植地被、土盤松土、清理雜草、保潔、塗白、架桿、基礎設施維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和防止人畜危害、應急救災等。
第十四條 林木管護標準
(一)管護組織、制度健全,管護措施科學,管護檔案齊全,管護資金使用規範,配套設施完善。
(二)樹木生長正常,密度合理,修枝適度,無明顯有害生物為害。枯梢、枯枝率低於5%,樹木保存率達到100%,林分鬱閉度達0.7-0.8。
(三)林內清潔整齊,無建築廢棄物、生活垃圾,無堆料、搭棚、違章建房、違規種植農作物等行為,無林木旱澇現象。
(四)林下地被生長正常,裸露地表不超過20%。無明顯草荒、有害雜草和人畜為害現象。
(五)新植樹木三年內樹盤規整完好,樹榦塗白整齊有效。
(六)灌排水系統、圍欄等設施完整、有效,林內道路平整、清潔、安全、暢通,警示與宣傳標牌牢固、醒目、字跡清楚。
(七)針對森林火災、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及乾旱、凍害、冰雹、暴雨、暴雪、大風、水災等自然災害有應急預案和措施。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五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加強林木資源的保護,依法查處破壞林木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在林木資源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採伐(移植)林木。確需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因森林經營等特殊情況需要採伐、移植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及時對減少的林木資源面積進行統計,核減相應的管護資金、土地流轉資金,並於每年9月底前將本區縣年度內面積減少情況報市園林綠化局。
第十八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負責林木資源管護森林防火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管,監督、指導管護單位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組織,明確森林防火責任,並按照北京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印發的《關於平原地區森林防火設施設置的意見》(京森防指發〔2014〕2號),配備必需的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第十九條 管護單位是森林防火工作的具體責任單位,承擔所管護林木資源區域森林火災預防、監測、報告和相應撲救職責,落實區縣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部關於森林防火的工作部署。管護單位應配備護林防火人員,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加強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負責林木資源管護區域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管,應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並監督落實。
第二十一條 管護單位是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的具體責任單位,承擔所管護林木資源區域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具體任務。管護單位應配備巡查人員和必要的防治藥劑、藥械等設備並開展防治工作;應當協助區縣林業保護站開展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工作,防止林業植物疫情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發生。
第二十二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根據林木資源管護實際需要,分區域建設用於值班、放置管護器具和培訓管護人員等的管理用房,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園林綠化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建立完善林木資源檔案管理制度。歸檔資料包括有關文件、區域規劃圖、施工竣工圖、施工及管護合同、管護實施方案、林業有害生物監測及防治記錄、森林火災記錄、管護巡查記錄、檢查驗收報告、資金使用臺賬及相關影像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建立林木資源基礎資訊數據庫,對變化情況及時更新,並將更新情況報市園林綠化局。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林木資源管護資金主要用於林木養護、補植補造、撫育管理、林地清理、基礎設施維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資源監測等費用支出。
第二十六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可按不低於本區縣全年林木資源管護資金總額的1.5%比例,向同級財政申請綜合管理費。綜合管理費具體用於區縣園林綠化局和鄉鎮管理部門編制養護方案、資源監測、巡查檢查、技術諮詢、宣傳培訓、檔案管理、檢查驗收等管理性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園林綠化局應根據林木資源管護進度和檢查驗收結果分階段撥付管護資金。林木資源管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八條 市園林綠化局組織開展對全市林木資源管護工作的年度核查驗收和考核評比,並通報核查驗收結果和考核評比情況。
第二十九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建立林木資源管護巡查制度,按照林木資源管護標準,逐項檢查養護措施落實情況,對發現有問題的,應責令管護單位及時整改。
第三十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應建立林木資源管護成效評價考核制度,對管護單位實行季度、年度考核。考核結果應作為撥付管護經費和參與管護招投標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區縣園林綠化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區縣實際,制定林木資源養護管理實施辦法、管護單位管理辦法、管護工作考核辦法和資金管理辦法,並報市園林綠化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6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