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工程發〔2014〕54號
各區(縣)規劃委、交通路政部門:
為加強城市道路路政管理工作,提供高效優質許可服務,減少私佔私掘情況,提高道路完好水準,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工作,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針對城市道路範圍內小型維修類掘路工程(以下簡稱小型掘路工程)造價低、規模小、工期短的特點,通過明確受理條件、協同辦理方式以及辦理時限等措施,對許可程式進一步優化,有效滿足企事業單位及居民小型掘路的剛性需求,減少私掘數量,確保道路及時恢復和品質。
二、實施範圍
“小型掘路”是指工程造價低於30萬、挖掘道路長度小於100米、面積小於100平方米,且工期少於5天,對既有管線進行維修的掘路工程。
上述道路不含新改擴建5年內、大修3年內的城市道路。
三、受理要件
申請人須向交通路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為法人的,提供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為自然人的,提供房屋産權證明和戶主身份證明。
2.管線單位的同意文件。
3.施工企業資質證明。
4.施工區域內地下物的勘探檢測報告。
5.掘路工程施工方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協同辦理機制
申請人向交通路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不符合受理要件的,交通路政部門書面告知其補齊補正相關材料;符合受理要件的,交通路政部門書面告知代其轉規劃部門徵求意見,並採用《小型掘路工程協辦通知單》的方式,將工程名稱、規模、實施位置等資訊及申報材料轉送規劃部門。規劃部門在《小型掘路工程協辦通知單》上簽署意見後反饋交通路政部門,交通路政部門按照市法制辦公佈的《挖掘城市道路許可程式性規定》予以辦理。
五、實施時間
2014年6月1日,正式開展小型掘路許可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關單位應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優化小型掘路許可程式,對服務百姓解決民生問題,創造優良出行環境等方面的重要意義。
(二)各相關單位須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緊密銜接,制定切實可行的許可程式、銜接流程及批後監管等制度,明確各環節的工作要點及時限,確保小型掘路工作有序、順利實施。
(三)各相關單位須切實做好小型掘路實施前的準備工作,集中開展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對外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單位及個人依法合規進行申請辦理。
(四)各相關單位程式及制度,應按照時間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實施過程中及時總結,如有問題及時報告。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