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市規劃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延慶區政府辦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4-10
  6. [發文字號] 延政辦發〔2014〕7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4-1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延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環保局關於延慶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字號:        

延政辦發〔2014〕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中心),各市屬垂直部門: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縣環保局制定的《延慶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實施細則》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延慶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4月10日

延慶縣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實施細則

(縣環保局 2014年4月)

  依據《聲環境品質標準》(GB3096—2008)和《北京市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調整技術細則》(京環發〔2012〕255號),現對我縣聲環境功能區劃進行調整。

  一、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延慶縣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管理。

  機場周圍區域受飛機通過(起飛、降落、低空飛行)噪聲的影響不適用於本細則。

  二、聲環境功能區劃分

  本細則適用的晝間、夜間時段分別為:晝間6:00-22:00,夜間22:00-次日6:00。

  延慶縣依據《延慶新城規劃(2005年-2020年)》區劃面積為23.28平方千米,縣城建成區劃分面積為17.43平方千米,包括1、2、4類聲環境功能區,其中1類區8.27平方千米,2類區5.20平方千米,4類區2.23平方千米,交通幹線建設項目用地1.73平方千米。縣城範圍外劃分3類區包括八達嶺經濟開發區4.09平方千米,永寧農産品加工基地1.76平方千米。

  (一)1類區

  媯川路-益祥北街-藥廠北街-菜園南街-延康路-西環城路-北靳路-江水泉南門一線(慶興街)所圍區域,佔地8.27平方千米。

  (二)2類區

  大秦鐵路-東姜路-下東路-匯川街-菜園南街-藥廠北街-益祥北街-媯川路-大秦鐵路站前路所圍區域,佔地5.20平方千米。

  (三)3類區

  1.八達嶺經濟開發區:貨場路-裏炮自然溝-京藏高速-康張路-京包鐵路-刁千戶營村東-延康路所圍區域,佔地4.09平方千米。

  2.永寧農産品加工基地:河灣村-永清河北支河道邊界-昌赤路-永偏路所圍區域(河灣村、永寧中學及其附近居民生活區除外),佔地1.76平方千米。

  (四)4類區

  1.4a類區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兩側一定距離範圍內(不包括道路用地,距離要求見附件1)區域。

  若臨路建築以低於三層樓房的建築(含開闊地)為主,線路邊界線外一定距離內(見附件1)的區域為4a類區。

  若劃分距離範圍內臨路建築以高於三層樓房以上(含三層)的建築為主,第一排建築面向線路一側至線路邊界線的區域及該建築物兩側一定縱深距離(見附件1)範圍內受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為4a類區。並排的兩個建築物臨路一側的相鄰兩點間距離小於或等於20米時,視同直線連接。第二排及以後的建築,若其高於前排建築或雖低於前排建築但因樓座錯落設置使部分樓體探出前排遮擋並受到線路交通噪聲的直達聲影響,則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樓層面向線路一側範圍為4a類區。其餘部分未受到交通噪聲直達聲影響的區域執行其相鄰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2.4b類區為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用地範圍外兩側45米區域。

  3.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側非機動車道路或機非混行道路外沿為邊界,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側的邊溝或路基邊緣為邊界,沒有輔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側為邊界,高速公路以護網處為邊界,沒有護網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關情況處理。

  4.對4b類區與4a類區重疊的部分,劃分為4b類區。

  5.4類區情況詳見附件2-5。

  三、鄉村區域聲環境功能區管理

  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北京市聲環境管理的需要,各區縣應按照以下要求明確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品質要求。

  1.鄉村村莊及位於鄉村的連片住宅區,執行1類區標準。

  2.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執行2類區標準。

  3.獨立於鄉鎮、村莊的工業、倉儲、物流企業集中區域或鄉村地區的工業集聚區,根據實際用地性質可調整為3類區,區內居住區應單獨劃分為1類區,小於0.5平方千米的居住區按1類區管理。

  4.位於交通幹線兩側一定範圍內(參照4類區劃分)的噪聲敏感建築物執行4類區標準。

  四、補充規定

  1.3類區中居住區執行1類區標準。

  2.4類區未實施前均應按照當前功能區劃從嚴管理,規劃實施後調整為4類區。

  3.振動環境功能區制訂前可參照聲環境功能區。

  五、本細則由延慶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