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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管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6-20
  5. [成文日期] 2014-05-21
  6. [發文字號] 密政發〔2014〕2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5-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密雲縣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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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政發〔2014〕2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縣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密雲縣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

密雲縣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密雲縣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密雲縣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生産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産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産加工規模小,依法從事具有北京傳統特色食品生産加工(不含現制現售)的個體工商戶。

  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准許,實施品種目錄管理。列入品種目錄管理的食品(見附件1)為經預包裝或簡易包裝,且具有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四條 食品加工作坊不包括下列範圍:

  (一)屬於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産的食品;

  (二)納入國家産業政策目錄的産品,如白酒、葡萄酒、乳製品等;

  (三)不具備本市傳統特色的食品或者僅對食品進行分裝的;

  (四)經工商預先名稱核準或註冊登記為企業的;

  (五)食品生産許可證、北京市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以下簡稱准許證)被吊銷尚未超過5年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不屬於食品生産加工範疇的。

  第五條 密雲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縣域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管理,協調解決食品加工作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食品加工作坊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密雲縣食品生産加工作坊行政主管部門,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實施監督管理。

  各鎮街(地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統一管理,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建立及加工作坊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定;切實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作坊食品安全隱患排查、資訊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設立條件與要求

  第六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場所要求:

  (一)生産場所固定並且真實、合法;場所佈局合理,生産區與生活區應當封閉隔離;具有與生産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品質要求相適應的並相對獨立的人員更衣室、原料庫房、加工車間、貯存場所;

  (二)生産加工車間應獨立設立,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上。墻壁一般應當使用淺色防潮、無毒材料覆涂;或用白瓷磚或其他防腐材料裝修,墻壁表面應平整光滑。地面平整硬化,無積水,明地溝保持清潔,排水口應當暢通;地面、墻壁、門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場所應有防蠅、防鼠、防蟑螂、防塵設施,廢棄物存放設施便於清洗消毒,防止害蟲孳生。

  (三)生産場所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垃圾場(堆)、排污溝渠、廢品收購站、蚊蟲滋生場所等其他污染源100米以上。旱廁距離生産場所25米以上。

  第七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設施與設備要求:

  (一)具有必要的設施或者設備;

  (二)生産設備、器具為無毒、無害、不易生銹且便於清洗;

  (三)生産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分開使用;

  (四)生産過程中有溫度控制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溫度控制措施和設備。

  第八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人員要求:

  (一)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熟悉食品品質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知識,明確其責任,並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考核,持證上崗;

  (二)生産人員取得健康體檢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三)生産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飾物,在加工場所內禁止吸煙和吐痰;穿戴潔凈的工作衣、帽。

  第九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過程要求:

  (一)使用的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輔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産食品。列入生産許可證管理的,應使用獲證産品;

  (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不得購買、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稱量應使用天平或秤等稱量工具,並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三)應採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並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四)生産加工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五)應按照確定的生産工藝程式進行食品生産,應採取有效控制食品熱處理時間和溫度的措施;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七)生産的食品須定期委託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每季度委託檢驗1次。檢驗項目主要為産品品質安全指標(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等)。鼓勵並引導加工作坊建立出廠檢驗室或配備食品快速檢驗箱,具備産品出廠檢驗能力。

  第十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技術文件及管理制度要求為應具備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技術文件,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基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原料採購查驗管理制度,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生産過程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産品出廠銷售記錄製度,重要情況報告制度等。技術文件應包括原輔材料採購記錄、生産記錄、食品添加劑採購與使用記錄、産品出廠銷售記錄等。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食品標簽要求為簡易包裝食品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注産品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貯存條件。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主體責任要求:

  (一)取得准許證,並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二)落實本單位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相關職責;

  (四)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五)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生産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文件,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六)建立原料採購、食品添加劑使用等記錄;

  (七)發現所經營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採取召回措施並予以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同時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第三章 准許證核發程式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以下申請資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書(見附件2);

  (二)生産加工場所房屋所有權合法證明、房屋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其他證明其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屬於作坊生産准許範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生産核準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日期。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五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徵求所在地鎮街(地區)的書面意見(見附件3),並根據書面意見決定是否予以安排現場審核。所在地鎮街(地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回復徵求意見函。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收到作坊所在地鎮街(地區)出具的書面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進行現場審核。現場審核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核人數不得少於2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所在地鎮街(地區)應派一名工作人員參與現場審核。審核組按照《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現場核查表》(見附件4)內容進行審核,作出現場審核結論,並對審核品質負責。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現場審核,作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於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審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現場審核不合格。

  第十六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作坊所在地鎮街(地區)出具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場所存在真實性和合法性問題的,依法直接作出不予生産准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不予准許決定書》,並説明不予准許的理由。

  (二)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均合格的,應當自完成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決定書》,並於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書。

  (三)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並經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的,應當自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決定書》,並於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書。

  (四)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産准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不予准許決定書》,並説明不予准許的理由。

第四章 證書延續、變更、補發和登出

  第十七條 准許證審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交《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延續申請書》(見附件5)。

  申請延續的作坊如果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全部條件,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自收到延續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延續,並在其准許證的正副本上填寫審核有效期,不需要再次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

  申請延續的作坊如果不能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任何一項條件,應按照證書變更程式進行辦理。

  第十八條 在上一准許有效期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許證延續:

  (一)出現2次及2次以上的監督抽查、風險監測不合格情況的;

  (二)被發現存在超准許範圍生産等違法行為的;

  (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四)日常監管中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准許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三)生産地址名稱變化的;

  (四)生産地址發生變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一)、(二)、(三)項的,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於前款(四)、(五)項的,原發證機關應組織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食品加工作坊准許變更申請書》(見附件6)和准許證正、副本,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遺失准許證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書面説明,申請補發。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登出准許證:

  (一)准許證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准許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二)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申請登出的或者准許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三)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准許生産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准許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密雲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套打蓋章。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編號由英文字母ZX和9位數字組成。具體樣式如下: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編號具體樣式.png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在生産加工作坊的顯著位置懸挂或擺放證書。

  第二十四條 准許證被登出、吊銷的,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上繳准許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予以公告。食品生産加工作坊使用已被撤銷、撤回、吊銷准許證書的,按照無證生産加工查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生産加工作坊應當持續具備保證食品品質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生産合格的食品,並對生産加工食品的品質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 取得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的作坊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品質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作坊准許證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建立作坊品質安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負責對獲得食品生産加工作坊准許證的作坊,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作坊的日常監督執法檢查工作,負責制定本區域內作坊生産産品的抽查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法規的宣貫培訓。通過監督檢查、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監督管理,督促作坊規範生産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對食品生産加工作坊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食品加工作坊准許證的審查不收費。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密雲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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