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游/對外經貿合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密雲區政府辦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6-05
  5. [成文日期] 2014-06-05
  6. [發文字號] 密政辦字〔2014〕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6-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密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密雲縣APEC商務旅行卡申辦實施細則的通知

列印
字號:        

密政辦字〔2014〕1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APEC商務旅行卡申辦實施細則》已經2014年5月22日第55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密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5日

密雲縣APEC商務旅行卡申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服務本縣經濟建設,支援縣屬企業拓展海外業務,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發佈<北京市企業人員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管理辦法>的通知》(京政外發〔2011〕719號)、《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關於試行為我市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臺港澳資企業中方(大陸)人員頒發旅行卡的通知》(京政外發〔2011〕1275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APEC商務旅行卡係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中文譯名(以下簡稱旅行卡),持卡人憑有效護照和旅行卡在三年內無須辦理入境簽證,可自由往來於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經濟體之間。該卡旨在便利於APEC範圍內各經濟體的商務人員往來。

  第三條 旅行卡有效期最長為3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過2個月。

第二章 頒發管理機關

  第四條 外交部領事司負責旅行卡的審批和頒發工作。

  第五條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旅行卡的查驗工作。

  第六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外辦)按照外交部規定,根據申請人員的條件,受理、審核本市企業人員旅行卡的申請,並行使有關管理職責。

  第七條 密雲縣人民政府是市政府外辦確定的旅行卡申辦單位。密雲縣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政府外辦)具體負責本縣內符合條件的企業人員申請辦理旅行卡的初審、報批、使用監管和收繳工作,並出具相應證明材料。

第三章 適用範圍及頒發對象

  第八條 旅行卡適用範圍

  目前旅行卡適用的經濟體為19個,分別是:俄羅斯、澳大利亞、汶萊、智利、中國、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日本、南韓、馬來西亞、紐西蘭、巴布亞紐幾內亞、墨西哥、秘魯、菲律賓、新加坡、中國台北、泰國、越南。其中,中國內地、中國香港與中國台北之間商務人員來往仍按現行辦法執行,互不適用該卡。

  第九條 旅行卡頒發對象

  因業務需要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的,在本縣註冊的下列企業人員:

  (一)縣屬國有企業人員;

  (二)非公有制企業人員;

  (三)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中方人員及臺港澳資企業中

  的大陸人員。

  申請辦理旅行卡人員應無刑事犯罪記錄或被外國,特別是實施旅行卡計劃的經濟體拒簽記錄。

第四章 申請材料及程式

  第十條 申請人須通過所在單位(以下稱申辦單位)提出辦理旅行卡申請。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辦單位出具為申請人辦理旅行卡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複印件,護照有效期不少於3年。

  (三)填寫完整的《APEC商務旅行卡申請表》。

  (四)填寫完整的《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專用事項表》。

  (五)填寫完整的《密雲縣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查驗後退回,複印件要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七)國稅和地稅部門提供的近三年企業完稅證明;海關部門提供的企業進出口額情況。(原件查驗後退回,複印件要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八)企業情況簡介,包括企業規模、效益、資産負債、利稅、進出口情況、生産經營範圍及需經常前往APEC經濟體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如在國外已經開展或計劃開展經濟貿易的情況),加蓋單位公章。

  (九)申請人簡介(簡歷和職位、負責業務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以上材料除護照外,各一式兩份。申辦單位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果發現虛假材料,將停止該單位旅行卡申辦工作。

  第十二條 旅行卡的申請程式

  (一)申辦單位為縣屬國有企業的,將申請材料提交縣國資委,經縣國資委在《密雲縣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上簽署意見後,一併報送縣政府外辦。

  (二)申辦單位為非公有制企業的,且屬縣工商聯會員單位的,將申請材料提交縣工商聯,經縣工商聯在《密雲縣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上簽署意見後,一併報送縣政府外辦。

  (三)申辦單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將申請材料提交縣科委,經縣科委在《密雲縣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上簽署意見後,一併報送縣政府外辦。

  (四)申辦單位為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及臺港澳資企業的,將申請材料提交縣商務委,經縣商務委在《密雲縣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上簽署意見後,一併報送縣政府外辦。

  (五)不屬於上述單位受理的企業,將申請材料提交所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經相關單位在《密雲縣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上簽署意見後,一併報送縣政府外辦。

  (六)縣政府外辦初審後,填寫《北京市申請APEC商務旅行卡事項表》,報縣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後,送市政府外辦審批,由市政府外辦下達《申辦APEC商務旅行卡專用批件》,並送外交部領事司批准和製作旅行卡。

  第十三條 縣屬國有企業人員須在履行因公出國任務報批手續後申辦旅行卡,並持用公務普通護照。

第五章 旅行卡管理及使用

  第十四條 旅行卡重新申請、補發、換發及吊銷

  (一)旅行卡的重新申請、補發、換發。

  1.旅行卡有效期滿時,申請人可重新申請,需提供的申請材料和申辦程式與初次申請相同,原卡退回縣政府外辦。

  2.遇旅行卡不慎損壞或遺失,應通過縣政府外辦及時報告市政府外辦,由市政府外辦向外交部領事司致函説明情況並申請補辦。

  3.遇遺失或更換護照情況,應通過縣政府外辦申請換卡,附新護照複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領事司將吊銷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內,持卡人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單位認為持卡人不宜繼續持用旅行卡,並向縣政府外辦提出書面申請。

  2.持卡人資信出現不良變化或涉及經濟糾紛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備的資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辦法。

  4.市政府外辦認定的其他不符合繼續持卡的情形。

  第十五條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申辦單位要本着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保管好旅行卡。

  (一)市政府外辦負責本市持用公務普通護照企業人員(即國有企業人員)旅行卡的保管工作。

  (二)持用普通護照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及外資企業人員的旅行卡,其所屬企業制定旅行卡管理細則並報市、縣兩級外事部門備案後由該企業自行保管。

  (三)各申辦單位負責催繳持有人的旅行卡,每年須將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上報縣政府外辦。如有遺失、破損或持卡人調離、辭職等情況,申辦單位須在三日內報請縣政府外辦吊銷其旅行卡。

  (四)國有企業持卡人每次領用旅行卡前需按因公出國(境)程式辦理出國任務和政審批件,以便辦理領用手續,並於使用人回國後七日內將旅行卡上交縣政府外辦。非公有制企業持用普通護照人員回國後七日內將旅行卡交還本企業統一保管。

  (五)縣政府外辦將不定期對申辦單位管理旅行卡的情況和申請人使用旅行卡情況進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導致旅行卡遺失、損壞、冒用或逾期不交並導致嚴重後果者,縣政府外辦將暫停以至取消申辦單位資格並吊銷旅行卡。

  (六)持卡人出入中國國境和相關經濟體邊檢口岸時應主動出示旅行卡及相對應的有效護照。

  (七)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專用通道快速通關的便利。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頒發、換發及補發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關部門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為方便申請人,如部分經濟體已審批同意,可先行發卡。發卡後,如更多經濟體陸續同意其申請,將通知申請人換卡。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縣政府外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分享:
相關解讀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