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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4-04-10
  6. [發文字號] 〔〕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4-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品質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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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是本市貫徹落實中央房地産調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總體思路,完善住房供應結構,下大力氣做實中端,支援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品質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事關民生的民心工程。為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品質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自住型商品住房參建各方主體品質行為 

  (一)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全過程品質負總體管理責任,應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落實工程品質管理責任。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基本建設程式,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運轉的建設資金;應科學確定並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調整,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建設品質;要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品質保修規定和住宅品質保證書承諾的內容對自住型商品住房品質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勘察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工作,對建設工程的品質承擔勘察責任;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技術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其出具的設計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建設工程的品質承擔審查責任。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與建設單位在委託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階段、重要施工部位、關鍵施工工序等環節提供現場技術服務。 

  (三)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施工品質和強制性標準的實施負總責。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品質保證體系,建立獨立的品質管理部門;應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偷工減料;應嚴格按規定對進場的建築材料和設備進行檢測,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設備。 

  (四)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等對建設工程施工品質實施監督,並對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範圍內的工程品質承擔監督責任。落實項目總監負責制,建立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監理機構,配備足夠及專業配套的監理人員,認真執行旁站制度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加強對重要材料、重要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未經監理人員驗收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五)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工程強制性技術標準和建設工程品質檢測合同開展檢測活動,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禁止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六)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生産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生産産品的品質責任;必須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並嚴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單進行生産,生産數據應具有可追溯性;必須按照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進場原材料、出廠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品質進行檢驗。 

  (七)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參建各方要嚴格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品質狀況評估管理辦法(暫行)》(京建法〔2013〕2號)的要求開展測評工作。 

  二、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施工現場品質管理 

  (一)實行工程實體品質第三方檢驗。建設單位在混凝土結構工程驗收前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工程結構實體進行實體檢測;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組織相關單位對衛生間進行帶水檢驗,減少交付後滲漏問題。 

  (二)防治住宅工程品質常見問題。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編制常見品質問題防治方案,重點防治屋面滲水、外窗及陽臺漏雨,衛生間滲漏、二次結構隔墻開裂、外保溫施工品質造成墻體結露等問題;監理單位要加強對常見品質問題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減少和消除常見品質問題。 

  (三)堅持樣板引路制度。要求工程在大面積裝修之前,施工單位必須先做土建、給排水、暖通、電氣等各專業都齊全的樣板間或樣板層,樣板間的裝修做法、工藝標準、品質標準,經過工程參建各方認可後才能開始大面積的裝修。 

  (四)建設單位應認真抓好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的水、電、氣、熱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嚴把工程竣工驗收關。 

  (五)落實工程品質終身責任制。自住型商品住房各參建單位的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註冊執業人員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品質負責。建設單位應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嚴格落實永久性標牌制度,將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銘刻在永久性標牌上,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標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改正。 

  三、強化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品質監督管理 

  (一)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把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作為品質監督執法檢查的重點,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組織開展全市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的品質專項執法檢查工作。發現工程參建單位有不履行規定職責的行為,應責令改正,並記入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資訊系統。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品質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二)建立建材信用評價系統。本市建立建築材料供應單位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系統,鼓勵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參建單位優先選用信用優良企業的建築材料。 

  (三)實行監督抽樣檢測制度。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主體結構實體品質、節能施工品質以及重要建築材料進行隨機監督抽測,對檢測不合格的項目,責令建設單位會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按國家規範要求進行處理。 

  (四)強化分戶驗收環節監管。在繼續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施工過程品質監管的同時,強化對工程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管與指導,進一步規範分戶驗收的程式和執行過程,確保驗收的真實性和嚴肅性,切實將分戶驗收工作落到實處。 

  (五)加大建築市場清出力度。進一步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各參建企業的市場行為的動態監管,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在依法進行查處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計分處理,依據積分情況,啟動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産條件和資質條件的核查;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限制其資質升級和增項,限制承攬新工程;責令改正期滿經復查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依法撤回其資質。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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