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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4-04-20
  5. [成文日期] 2014-03-21
  6. [發文字號] 海行規發〔2014〕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4-03-2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本區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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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行規發〔2014〕4號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區屬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

海淀區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的建設管理,完善社區商業服務功能,更好地滿足居民日常消費需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淀區行政區域內各類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是指依據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規定,根據小區人口規模所配置的商業用房設施。

  已建成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的建設管理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條 區政府統籌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區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配套商業設施建設等相關工作;各屬地街鎮負責引導優質企業開展配套商業設施建設,並進行監督管理;區政府督查室負責將此項工作納入績效考核,並對各街鎮的任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的設置,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總體思路,以“便民、利民、為民”為目標,科學佈局、規範管理、合理配置,杜絕低端發展。

  第五條 按照《北京市蔬菜零售網點建設管理辦法》《社區商業設施設置與功能要求》及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規定,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符合以下要求:

  1.蔬菜銷售網點作為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中基礎性必備業態,建設標準為每千人不低於50平方米,其規劃建設及管理還應符合《北京市蔬菜零售網點建設管理辦法》的要求,嚴禁私搭亂建、佔道經營的違規農貿市場及露天馬路市場。

  2.新建住宅小區應合理規劃建設配套商業設施,滿足居住人口需求,總配套面積不低於每千人700平方米,並配備面積與居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社區便利店、餐飲店、便民菜店、美容美發、洗衣保潔、再生資源、代收代繳等基礎性業態;其他選擇性業態可根據社區居民的需求適時實施建設。

  第六條 由區住建委負責,會同區商務委及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對住宅小區配套商業設施進行現場驗收。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商業設施,應與住宅設施同步建設完成;分期開發的項目,其配套商業設施應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前同步建設完成。

  第七條 在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時,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社區菜市場、社區菜店的其他産權人應當將社區菜市場或社區菜店投入運營;各街鎮應引導蔬菜零售網點等必備業態投入運營;有特殊原因的,應當向區住建委、區商務委報告並説明情況,最遲應當在1年內投入運營;其他業態由各街鎮根據社區居民的需求適時實施建設。區商務委應當為新建住宅小區社區商業的業態配置及投入運營提供幫助、指導和服務。

  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是居民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挪作他用;配建的社區菜市場或者社區菜店被挪作他用的,工商海淀分局不予註冊登記。如出現未能按時投入運營、經營蔬菜面積少於總面積1/3、擅自改變功能、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營業2個月以上等行為,區商務委可對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區政府加強政策支援和資金扶持,綜合運用補貼、獎勵等多種措施,引導企業運用連鎖經營方式,到社區設立超市、便利店、便民菜店、美容美發、洗衣保潔、再生資源回收等各類便民利民的網點,滿足社區居民多樣化、個性化的消費需求。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本辦法由區政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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